騙走268萬!手機護照還在詐團手上 馬來西亞車手繼續羈押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馬來西亞男子韓學俊入境臺灣淪爲詐騙集團車手,前後4次騙走被害人268萬元,被警方逮獲,遭檢方聲押禁見獲准,收押期即將到期,法院以集團成員上有不詳成員未到案,且手機、護照被詐騙集團收走,依照他參與犯罪之情節,如任被告在外,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駁回,裁定延押2個月,但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屏東地院裁定書指出,韓學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

經一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3月4日訊問被告,並審酌被告就前揭罪嫌均已坦承,並有如起訴書所載各項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於本案持僞造特種文書之工作證並出示行使之,所爲旨在取信告訴人,並隱匿其個人身分以規避刑責,且被告爲馬來西亞國籍人,在臺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查,被告加入詐騙集團,集團成員上有不詳成員未到案,而被告又自承其手機、護照被詐騙集團收走,依照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如任被告在外,詐騙集團成員極可能與被告聯繫,並以手機、護照作爲要脅被告配合串供,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以被告現仍有羈押原因,至爲明確。

審酌被告所犯前揭罪嫌,均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未予羈押,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祛除被告逃亡、勾串共犯之疑慮,無從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是以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惟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且於114年2月18日經本院宣判有罪,依被告犯後態度與目前訴訟進度,被告翻供及與詐騙集團共犯串證之可能性應已有所降低,無再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綜上,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不能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羈押;裁定被告應自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