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售賣“三無”減肥藥被起訴,法官調解:4倍賠償

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馬塘法庭審理一起因銷售“三無”減肥藥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王某是一名微商,小麗通過微信在王某處以2760元的價格購買了幾盒減肥藥。收到貨後,小麗認爲減肥藥的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法律法規要求標註的事項,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王某作爲食品的銷售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不能提供減肥藥的合法進貨來源,爲此,小麗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賠償。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發現雙方存在調解意向。考慮到小麗身處異地,法官在徵得雙方同意後,決定採用線上方式組織調解。調解中,承辦法官充分聽取雙方意見,並從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角度向王某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王某同意退還小麗貨款並支付貨款4倍的賠償金,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

微商並非無門檻,網絡銷售亦非法外之地,一切經營活動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無論通過什麼形式和渠道從事銷售商品,都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微商作爲銷售者,對銷售的產品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相關標準。

銷售減肥藥、保健品等可能被認定爲非處方類藥品的貨物的,還需要具備相應售賣非處方藥品的資質,若不具備相應資質,不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責。

本報記者 朱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