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發佈新課稅原則 臺企須留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主持會計師曾博升指出,OECD兩大支柱是近年來國際間最重大的租稅改革之一,對臺資跨國企業影響深遠。曾博升說明,臺灣法定稅率爲20%,臺灣公司做爲一項所得的取得者,所適用的稅率原則上都不會低於9%,因此就算臺灣與其他國家的租稅協定納入了STTR條款,當集團位在其他國家的關聯公司支付費用給這家臺灣公司時,原則上不會受到這項新規定的影響。
但是,若是針對另一個支付方向,也就是當臺灣公司對外支付一筆費用給協定國他方的關聯方時,就可能因爲STTR條款的緣故,提高了臺灣的扣繳稅率。曾博升舉例,若臺資企業在某協定國設立一家子公司,而這家公司設立在某特殊經濟特區享有免稅待遇,當臺灣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支付服務費時,原本有機會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因此在兩邊都不承擔任何稅負;倘若臺灣與這個協定國之間的租稅協定未來修改納入STTR條款,臺灣稅局就可以對此筆服務費課徵不高於9%的扣繳稅。值得注意的是,STTR所課徵的補充扣繳稅,不可以在收到收入的居民國進行免稅或境外稅額扣抵。
曾博升提醒,縱使臺灣對外簽訂的租稅協定會因此受到影響,所走的途徑將不會是本次所發佈的多邊工具途徑,時程上也不會這麼快。由於臺灣並非OECD包容性架構成員,所以並無法以簽署STTR MLI的方法與各國多邊修訂租稅協定內容,不過臺灣的租稅協定國也有許多列在70多個發展中國家的清單裡,例如印度、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與越南等國,因此不排除未來這些國家也會徵詢我方意見要納入STTR條款。由於協定雙邊議定的過程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因此預計不會立刻發生這些協定被修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