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助理不倫代書籤下和解書 違約再赴摩鐵幽會三次慘賠400萬
臺南市一名婦人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女下屬阿芳(化名)發生不倫戀,雙方曾於2020年簽下和解書,承諾若再發生逾矩行爲,阿芳將賠償40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婦人小美(化名)發現丈夫阿德(化名)與女下屬阿芳(化名)發生不倫戀,雙方曾於2020年簽下和解書,承諾若再發生逾矩行爲,阿芳將賠償400萬元。不料,阿芳仍屢教不改,與阿德再度幽會汽車旅館,事後雖簽下切結書,但仍推諉責任,聲稱僅是被動聯絡,甚至要求法院減少賠償金額。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芳確有違約行爲,判決她應支付小美4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小美指出,她與丈夫阿德結婚30年,育有2名子女,夫妻倆共同經營代書事務所,阿芳自數年前受僱於事務所內擔任助理。然而,阿芳明知阿德已婚,仍與其發展不當關係,甚至多次進出汽車旅館,嚴重侵害她的婚姻權益。
2020年7月,小美髮現丈夫出軌後,阿芳曾簽下悔過書,表達歉意並承諾不再與阿德聯絡,雙方經調解後,阿芳同意若再犯,將賠償400萬元。然而,事隔不到一年,阿芳又與阿德前往汽車旅館幽會,最終於2021年3月28日再次簽下切結書,承認違約並表示願意賠償400萬元,小美遂向法院提告,要求依約賠償。
阿芳在法庭上辯稱,切結書內容應解釋爲「從2021年3月28日起不得再聯絡」,並強調自己沒有主動聯絡阿德,而是對方主動聯繫,她無法拒絕,因此不應賠償400萬元。她還主張,該筆款項應視爲違約金,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20萬元。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切結書內容明確記載「本人在3月份與阿德前往汽車旅館三次,違反承諾,若小美提告,願意賠償400萬元」,這已屬明確承認違約行爲,阿芳的辯詞顯然無法自圓其說。法官指出,若合約內容爲「日後」才須賠償,應有明確記載,然而切結書中並未如此表述,顯見阿芳確實違反先前約定,應依法賠償400萬元。案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