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萬約美少女摩鐵外拍「做這事 」 事後他多付50萬和解

高雄一名35歲陳姓男子,在臉書上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國二女學生小美(化名),相約到摩鐵外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35歲陳姓男子,在臉書上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國二女學生小美(化名),相約到摩鐵外拍,過程中陳男出價1萬要與小美髮生性行爲,小美答應後發生關係並立即給付小美1萬元,事後陳男被告上法院,被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陳男以50萬與小美達成和解,並提起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依引誘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透過社羣軟體Facebook友人與小美聯繫,由友人向小美表示可以介紹外拍工作,引起小美興趣。陳男於109年7月中旬,已預見小美未滿14歲,先使用LINE邀約與小美見面並進行拍攝,小美應允後,小美即請同學B女陪同,依約至高雄市某超商與陳男會合。

陳男駕駛自用小客車至超商搭載小美及B女,駛至高雄市星巴克某門市時,陳男交付200元予B女,請B女下車等候,隨即與小美前往位於高雄市花園汽車旅館拍攝照片。陳男於過程中告知小美欲以1萬元爲代價,與小美進行性交易,經小美同意後,即以手指、玩具進小美性器,再以性器進入小美之口腔及性器之方式,與小美爲性交行爲1次,並當場交付1萬元予小美。

陳男固坦承確有與小美合意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等節,惟辯稱:我與小美認識時有問小美的年紀,小美自稱其斯時國二升國三,已滿14歲,所以我不知道小美未滿14歲云云。

法官審酌,被告爲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已預見小美於案發時極可能系未滿14歲之女子,竟未能剋制自己之性慾,仍與小美合意以提供金錢作爲對價之方式,引誘小美與之爲性交行爲,影響小美身心健全發展。考量被告於審理時與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並賠償50萬元,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爲,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於本院坦白認罪,應有反躬深省改過自新之可能。又被告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已賠償50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原諒,足見被告犯後已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因此撤銷原判決。依犯引誘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罪,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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