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噴槍灌肺命案1年10月改判10年 逆轉關鍵曝光
高雄3歲鄧姓女童與鄺姓生父到加油站自助洗車,卻遭空氣噴槍灌肺離奇死亡,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是鄺男手持高壓噴放入女童口中按壓,導致女童不治,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改判10年徒刑,可上訴。(洪浩軒攝)
高雄3歲鄧姓女童與鄺姓生父到加油站自助洗車,卻遭空氣噴槍灌肺離奇死亡,鄺男辯稱女童自行將噴槍放入口中把玩,才發生憾事,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月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11日則認爲,是鄺男手持高壓噴放入女童口中按壓,導致女童不治,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改判10年徒刑,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說明改判理由,法官發現該空氣噴槍按壓出氣的壓力值高達7.7公斤,且年僅3歲2月的女童手指長度爲5.3公分,噴槍最窄處是5.5公分,研判女童沒有足夠的力量可以單手操作噴槍,並根據醫院鑑定報告查出,若是女童自行把玩噴槍,當有小量氣體通過咽喉部,會有作嘔的反射動作使其鬆手。
另外,經法官勘驗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並沒有發現女童有把玩、碰觸噴槍的動作,若坐在副駕駛座的女童有拿取噴槍的行爲,應該會有起身等肢體動作,且連接噴槍的管線也會有晃動的情況,但在錄影畫面中均沒有發現相關線索,雖然鄺男堅決否認犯行,但高雄高分院仍認定噴槍命案是鄺男將噴槍放進女童口中按壓所致。
而檢方上訴鄺男的行爲有殺人犯意,但高雄高分院認爲,因爲鄺男與女童母親當天沒有發生任何衝突,且鄺男與女童之間的互動模式正常,即使女童犯錯,鄺男會請女童改正,但不會有打罵行爲,因此沒有積極的證據來證明鄺男有殺人犯意,事發當下鄺男也將女童緊急送往醫院,因此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改判鄺男10年徒刑。
據瞭解,鄺男與女童母親原本是男女朋友,女童被生下後,都是跟着媽媽一起生活,案發當日因爲母親有重要事情,請鄺男代爲照顧,沒想到鄺男將女童帶到加油站的自助洗車廠就發生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