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測跑3200公尺昏倒不治 家屬提國賠 判決結果出爐
屏東一名女大生在體育課跑步測驗時昏倒,送醫不治。(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陳姓女大生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2019年間在體育課參加3200公尺跑步測驗,跑了4.5圈操場後昏倒送醫不治,其家屬提起國賠求償323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結,認爲老師於測驗前有告知不舒服學生可以不參加,判家長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女的家屬主張,陳女罹患先天性心臟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服藥控制,不宜進行劇烈運動;2019年8月入校就學時,校方明確知悉陳女病況,但2020年4月上體育課時,教師指示陳女進行3200公尺跑步測驗,導致陳女跑至4.5圈(約1800公尺)後昏倒,送醫不治。
陳女家屬認爲,學校教師違法,怠忽教職人員照顧學生的義務,有重大過失,不法侵害陳女致死,應負起賠償,故提告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共323萬餘元。
對此,校方表示,跑步測驗前,賴姓體育老師有帶領學生做暖身操,也提醒身體不適的學生可以不參加測驗,若測驗過程中身體不適,可隨時停止並告訴老師,認爲已善盡提醒及詢問學生身體狀況的義務,並未違反教學常規也無怠忽職守。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女大生入校時,曾告知校方無特殊需求,不需告知授課教師身體狀況也無意願參加體育適應班,原因爲不受同學異樣眼光,且,跑步測驗進行前,老師曾帶做暖身操,不強制身體不適的學生參加測驗等情狀,再參酌刑事部分,老師遭控過失致死罪獲不起訴等一切情狀,認爲校方無過失,不須賠償,駁回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