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亂放生政府埋單? 林岱樺:是好意!教育比較重要
民間許多以「功德」爲名的放生活動,卻造成外來種破壞生態環境,因此有衆多聲浪支持修正法規,嚴加管制不當放生。行政機關原計在本次會期中修法加嚴約束,卻在上週五(3日)的黨團協商中受阻,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認爲「隨機、個人」的放生是基於好意,應給予教育和輔導,而非一昧懲處,替放生者另闢蹊徑。
▲民間團體的放生行爲其實無形中已經造成對生態的危害,需要透過修法嚴加約束。(圖/東森新聞提供)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於黨團協商時指出野保法第32及46條所牽扯到對於「放生」行爲的規範,表示「放生需要科學專業,一般民衆其實沒有能力去判斷該物種是否屬於野保法管轄範圍,因此必須設有中繼站之類的專責機構」,並強調身爲主管機關的林務局責無旁貸,主張保留32條現行條文,但增加「爲符授權明確性原則,野生動物釋放之程序(含通報、收容)、種類、數量、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事項」、「在主管機關尚未完備上述之辦法擬訂時,野生動物釋放者,一律向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所轄管或委託之救傷收容中心通報及收容」兩項說明。
本次會期中,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爲將現行法規中《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規範放生行爲的第一款修正爲「釋放經飼養之野生動物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使得爲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意即放生物種若受《動物保護法》規範的犬貓、寵物及實驗動物、《畜牧法》規範的經濟動物、《漁業法》規範之海洋經濟動物等等,皆從其規定,而根據第46條規範,違反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林岱樺主張對初犯者不罰,但「應接受6小時環境生態教育」,強調「放生的人是善良的人,保護動物的也是善良的人」,更進一步舉例說明,一般民衆若和朋友去海產店,看到魚覺得可憐,想買下來放生,但按照現行法令應該要先確定這條魚可不可以放生,照野保法第46條規定,必須事先告知,但這樣起心動念的憐憫是隨機的,事先通報有一定的困難,並說:「我怎麼知道我要去哪一家餐廳?我要通報,你要告訴我可以去哪裡放,或是魚出來要怎麼運,這是主管機關的專業,是你要輔導的。」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認爲「隨機、個人」的放生是基於好意,應給予教育和輔導,但有許多網友與環保人士並不認同。(圖/翻攝自立委林岱樺臉書粉絲專頁,下同)
雖然林岱樺再三強調,「反對商業性的放生,甚至要嚴予重罰」,並主張自己的方案是與動保團體、環保團體一起擬定的,但依然遭到同爲民進黨籍的其他立委反對,立委陳曼麗就對行政院的版本表達支持,認爲放生者是否爲初犯、立意良善等等都是難以界定的,以認購棲地來取代放生行爲都是更妥善的。
無論民進黨立委之間如何意見分歧,立委林岱樺這番對於「放生」行爲的言論已經引取許多環保與動保人士的討論,更有不少網友直接涌入林岱樺的臉書粉絲專頁留言,希望她能夠再思考,「放生對於生態破壞的嚴重性,並不是放生者的無知能彌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