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科立委2月1日就職 3首長2議員缺須補選
內政部今表示,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於2月1日就職。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今表示,第11屆立法委員當選人將於2月1日就職,這次依法有5個當選人的原公職職缺須辦理補選,包含臺中市第15選區及宜蘭縣第4選區共2席議員,以及苗栗縣苗栗市長、雲林縣虎尾鎮長、臺東縣大武鄉長共3個地方首長職缺。
內政部表示,第11屆立院計有19位當選人同時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包含直轄市議員13人、縣(市)議員3人、鄉(鎮、市)長3人,當選者若具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身分,依法應於就職立法委員前辭去現職,至於辭職後遺留的職缺,這次依法有5個職缺須辦理補選。
須辦理補選的5職缺,議員部分爲臺中市第15選區及宜蘭縣第4選區共2席議員,因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須辦理補選;另鄉(鎮、市)長部分,則有苗栗縣苗栗市長、雲林縣虎尾鎮長及臺東縣大武鄉長共3個地方首長職缺。
內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民選公職人員;另依「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因此現任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當選立法委員,應於就職立法委員前辭去現任職務。
此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議員缺額達議會總名額3/10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時應補選;鄉(鎮、市)長部分,則先由縣政府指派代理鄉(鎮、市)長,並由縣選舉委員會於出缺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補選,以確保地方政務推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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