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首提 研議20年使用權社宅
使用權住宅(研議中)
地上權住宅
社會住宅
圖/本報資料照片
爲提供有長期安定居住需求者,可負擔合理費用之居住新選項,內政部29日首次證實,目前正研議「使用權社宅」,分爲民辦、公辦兩種模式,透過長期租賃使用,參酌每月市場租金折算,規劃使用權期限爲20年的住宅,且不可轉賣。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預計會選定人口密集的北部現有社宅作爲示範,但還會再研議使用年限及適用對象,尚無上路時間。
工商時報在27日以「顛簸的居住正義」專題報導,首度揭露社宅政策尚未浮上臺面的「使用權住宅」問題,內政部於29日舉辦的「租屋家庭支持政策研討會」中特別迴應,除聚焦鼓勵目的事業機關共同興辦社宅、研議使用權社會住宅執行方案,以及落實淨零碳排建築等議題,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精進住宅政策,並說明使用權住宅政策的研議進度。
內政部說明,社會住宅因租期較短,租期三年可續租一次,主要是「渡橋」功能,爲協助尚無合適居所者,透過渡橋轉爲有房者。而考量地上權住宅期限較長、權利金較高,且可質押、出售,易成炒作標的;因此,正研議透過「使用權社宅」方案運用現有閒置公有空間,因土地和房屋爲政府所有,可避免出售炒作,也可提供安定居住。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表示,每項住宅政策針對不同需求族羣,目前租金補貼政策主要鎖定全國87萬租屋族中的年輕族羣,考量就學到就業期間流動性較大,經常需更換住所,因此以租金補貼方式減輕居住負擔;而包租代管政策,則是幫助弱勢羣體媒合租屋物件,也解決長者租屋不易的問題。
至於直接興建社宅方面,實際上涉及大量資金成本,因此,董建宏說,目前確實在評估要引進民間資金興建,或提供低成本可長期居住的「使用權社宅」方案;他表示,使用權宅的設定對象可能是長者換宅或已有家庭者,需要安定居住以穩定成家。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使用權宅」雖然對於特定族羣有所幫助,但對臺灣人而言仍是相當陌生的名詞;確實已也有許多居住正義團體討論使用權宅的方案,但其實,臺灣人普遍對於擁有居住房屋土地根深蒂固,與新加坡、北歐國家的觀念不一樣,貿然推出會有正負反應不一,因此,方案上路前還需要完整評估,也還需要研議適用對象及年限。
劉世芳說,使用權社宅因土地和房屋爲政府所有,方案細節還在研議中,無法透露上路時間,預計會先在人口密集都會區、北部三都的某個社宅示範,確認模式後纔會上路,目前實際地點並未選定;而未來使用年限是10年、20年,或是否限定單身無房、或是已有家庭者,甚至是年輕人、年長者等年紀條件,還需要評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