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應用“第四方支付平臺”爲賭博網站結算資金 因非法經營罪獲刑三年
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商鋪收銀處擺放的掃碼盒,還是小程序結算頁面的動態聚合碼,很多是第四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服務。第四方支付又稱爲聚合支付,是指通過聚合相關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電信運營商等多種支付工具進行的新型支付方式。4月1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一起關於第四方支付的案件,被告男子王某無支付結算業務資質,利用第四方支付平臺非法爲賭博網站等客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牟利,結算金額高達2900餘萬元,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朝陽區等地,在未獲得支付結算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夥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爲接口,搭建支付結算平臺,架設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開設的某公司等空殼公司賬戶,非法爲賭博網站等客戶提供資金結算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牟利,結算金額爲人民幣2900餘萬元。被告人王某於2021年2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積極退賠違法所得。
法官表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該案中,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成立的涉案公司主要從事非法第四方支付業務,並以此爲主要業務,從事資金二次清算,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同時被告人明知對接的非法網站系賭博平臺,爲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同時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對被告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王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北京三中院依法駁回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第四方支付隨着移動支付的迅速發展繁衍而生,具有靈活性、便捷性。第四方支付平臺介於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其他支付機構和終端用戶之間,通過整合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渠道,實現了支付通道資源的優勢互補。但是由於其缺乏嚴格的監管機制,一些不法分子將第四方支付非法用於從事網絡黑灰產業洗錢等。這類行爲根據具體的情況不同,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爲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故第四方支付平臺在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獲取相關支付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從事支付業務。
但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聚合支付被嚴格定位於“收單外包機構”,其中規定“收單機構不得將特約商戶資質審覈、受理協議簽訂、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風險監測、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差錯和爭議處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務機構辦理。”因此,第四方支付平臺一旦越過規定的紅線從事上述業務,即變成非法平臺。
加強第四方支付平臺的監管和治理刻不容緩。作爲第四方支付平臺,也要約束自身行爲,未獲得相關經營資質或許可,不得開展相關業務;應當自覺遵守反洗錢和商戶資質審覈義務;應當遵守監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規的內部管理制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