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架網站吸臺灣會員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 4臺灣人遭判刑

日月同輝公司負責人胡可兆、日月支付公司負責人林明宏被控透過「火速科技」網站,替沒有支付寶帳戶的臺灣人網購淘寶商品,經營第三方支付及地下匯兌業務。臺北地方法院依銀行法判胡2年徒刑、緩刑4年、沒收未扣案的150萬元並支付公庫20萬;林被判2年徒刑,沒收未扣案的46萬元,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

同案被告黃萬芳也犯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維持1年7月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6萬元;王耞禕犯罪獲取的財物達1億元以上,同樣維持2年徒刑,緩刑4年,支付公庫30萬元,沒收未扣案的587萬餘元。

本案源於年籍不詳的中國大陸人士「陳維國」、「施生謀」、「王東」2017年6月前架設「TW711交易網」、「火速科技」並吸收會員方式,提供我國民衆使用對岸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功能,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胡可兆、林明宏與同案被告王耞禕、黃萬芳分別受「陳維國」等人請託,2017年6月至2022年4月間,分別由胡可兆、林明宏擔任「日月同輝」與「日月支付」公司負責人,王耞禕擔任日月支付、正祥信長公司及錦龍易誠科技公司負責人,他們分別提供公司或名下銀行帳戶供「陳維國」等人使用,作爲收取會員匯款、內部金流調度帳戶。

黃萬芳居間處理公司的負責人更換交接,或提領款項販售遊戲點數卡供會員購買。法院認定這4人幫助「陳維國」等人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胡可兆幫助「陳維國」非法經營匯兌金額合計3億1305萬9120元、林明宏幫助匯兌金額合計1億8642萬5196元,王耞禕幫助匯兌金額合計32億3142萬4715元,黃萬芳幫助匯兌金額合計1359萬7,000元。

此外,胡可兆另與「陳維國」非法辦理臺灣與對岸匯兌業務,2019年間與賴登貴等人約定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非法經營匯兌業務,匯兌金額合計達397萬9994元。

高院審理後認爲,胡可兆、王耞禕、黃萬芳在一審及二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與卷證相符,可見被告等人犯罪。

高院的見解與一審相同,除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刑度及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外,分別量刑,而林明宏在高院審理時仍否認犯行,未獲緩刑。

中國大陸人士「陳維國」、「施生謀」、「王東」2017年6月前架設「TW711交易網」、「火速科技」並吸收會員方式,提供我國民衆使用對岸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代儲值、代支付服務功能,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圖/翻攝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