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案再審宣判,廓清權責邊界讓愛心更放心

近日,“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餘元”案再審宣判。據上海閔行法院消息,相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80%,肖某某承擔20%,吳某某不承擔責任。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23年4月,男子吳某某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流浪貓肚子上致摔倒,構成十級傷殘。吳某某遂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訴至法院。

該案一審判決曾在輿論當中引發了較大爭議。有人認爲,吳某某打羽毛球受傷,一般是自負其責,不能亂找“冤大頭”。還有人認爲,肖某某是流浪貓的投喂者,怎麼能讓有愛心之人負全部責任呢?這次判決與此前法院一審判決由肖某某直接承擔全部賠償不同,再審法院一方面認爲肖某某作爲羽毛球教練,其投喂行爲將貓引入羽毛球館,確實存在過錯;另一方面認爲羽毛球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纔是原告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這次判決爲大多數網友的疑惑給出瞭解釋。一審與再審法院兩度確認羽毛球館與喂貓人應當對其傷情負責,充分驗證了那些認爲原告找“冤大頭”的觀點是偏頗的。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便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關係,也不能認爲可以隨便投喂流浪貓狗。本案中,肖某某作爲專職的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其投喂行爲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貓的生活行動習慣,給球館內的運動者帶來了潛在風險,因而具有一定過錯。這就給大家提了一個醒。對於流浪動物的投喂者而言,愛心也需要小心,一旦對於危險因素的形成或者引入有一定的過錯,同樣需要承擔責任。

既然作爲專職的羽毛球教練有責任,那麼羽毛球場地的管理方自然也脫不了責任。對於場地管理方而言,安全保障義務不僅僅只是在一些規定製度上,同樣也是在一些日常的細節當中,需要避免任何影響安全的因素出現。放任疏忽導致侵權後果的,就需要承擔責任。一審將賠償責任主要歸於個人,體育場館經營方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顧此失彼之嫌。在這一點上,再審的結果更加公正、準確。

正如再審法官所言,投喂人“應找到愛心和責任之間的平衡點,讓社會更加溫暖和諧”。這次判決理清了衆多疑問,修正了偏頗與極端,讓大家迴歸情理與常識,更好地找到公共利益的平衡點。無論如何,只有劃分出系統性、協調性的權責機制,廓清權責的邊界,纔不會擡高善良的成本,讓獻愛心之人付出慘痛代價。

上游新聞評論員 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