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染菜花 告前女友「傳花柳病」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一名29歲範姓男子3年前感染性病「菜花」,懷疑是女友傳染給他,因而控告女方傳染花柳病罪,檢察官調查,難以片面指訴認定女方犯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29歲的範男表示,他與29歲的白姓女子友人介紹成爲男女朋友,曾在99年1月間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事隔一個月後,發現感染性病「菜花」。

▲菜花除了經性行爲傳染外,手部不潔或接觸不乾淨的物品也會感染。(圖/示意圖非菜花/取自網路)

範男認爲當時性伴侶只有白女,且他曾質問女方, 女方表示曾感染菜花,因而認爲女友蓄意傳染給他; 檢方偵辦期間,白女表示範男衛生習慣不好,早在98年4月底就和對方分手,而男方是在99年2月間發現感染菜花,與她無關。

檢察官調查,範男在98年4月就與女方分手, 98年6月間就醫發現感染菜花時,曾控告過女方一次,因查無實證,不起訴處分確定,現在他再次提告,主張99 年1月間又與女方發生性行爲,而再次染病,不合常理 。檢方認定,難以範男片面指訴認定女方犯罪,全案查無實證,不起訴處分。

據瞭解,菜花病毒除了經由性行爲的接觸而傳染外,手部不潔及不乾淨的物品接觸也會感染,如接觸泡湯公共廁所的門把,建議勿與其他人共用私人衛生用品如廁時應先洗手,並用擦乾手的紙張旋轉門把,確保衛生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