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一涉野生動物犯罪團伙被嚴懲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12日訊 近日,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一起涉野生動物保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林某忠等10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3萬元至5千元不等,同時被責令向國家支付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71萬餘元至5千餘元不等,並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延平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間,林某忠、李某、王某發採取向他人收購野生動物加價出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沈某華、詹某旺、何某興,通過非法狩獵、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獲取野生動物並出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陳某靈、範某旺、張某、姚某欽採取向他人收購野生動物加工後供他人食用牟取非法利益。被害野生動物包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穿山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鬣羚、林雕、豹貓、白鷳等,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小麂、果子狸、中華竹鼠、眼鏡蛇等,一般野生動物野豬等。

延平區法院認爲,被告人林某忠、李某、陳某靈、範某旺、沈某華、何某興、詹某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達30餘萬元,上述被告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沈某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林某忠、李某、陳某靈、範某旺、王某發、張某、姚某欽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爲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上述被告人均構成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曾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