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測1.83毫克「中樞麻痹接近死亡」 逆轉無罪理由曝光
男酒測1.83毫克「中樞麻痹接近死亡」,卻遭逆轉無罪理由曝光。(中時資料庫)
一名蘇姓男子在高雄市駕駛貨車肇事,經酒測值高達1.83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判刑,但按照警方研究報告,呼氣酒精濃度達2.0mg/ L時,行爲表現或狀態系呈現「呼吸中樞麻痹、接近死亡」之狀態,但蘇男認爲他僅喝2杯半啤酒,精神狀態良好,對警方問訊也對答如流,警也證稱他不像喝酒之人狀態,蘇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定警方酒測檢測器可能有誤,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根據判決書記載,蘇男於民國109 年3 月14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某檳榔攤飲用啤酒後,駕駛小貨車與自用小客車擦撞,警方據報前來,對蘇男測得其吐氣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1.83毫克,而將其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當時蘇男辯稱:車禍事故不是受喝酒影響,且當天只有喝兩杯半的啤酒,酒精濃度不可能達1.83毫克,但不爲警方採信。
蘇男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94000元。蘇不服上訴,被簡易上訴庭改判無罪,檢方又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
根據檢方提出證據,一般人體中酒精濃度對外在行爲表現與狀態的影響程度,當呼氣酒精濃度達1.50mg/L時,行爲表現或狀態系呈現「呆滯木僵、昏睡迷醉」之樣貌,另當呼氣酒精濃度達2.0mg/ L時行爲表現或狀態系呈現「呼吸中樞麻痹、接近死亡」之狀態。
法院勘驗蘇男接受警詢之錄影光碟,其結果爲:被告製作筆錄時神情尚屬正常,針對警方提問均能清楚回答,回答內容大致與筆錄內容相符,未見有昏睡、意識不清。
且處理員警也證稱,當時對蘇男實施1 次酒測,酒測值達1.83毫克,蘇男當場有提出質疑並表示驚訝,當時他精神狀況對答都正常,其他神情反應也正常,走路沒有顛倒,我也立刻做交通事故對談紀錄表,過程也都正常;我所測過最高的酒測值大約0.8 、0.9 ,基本上這些人會有點反應遲鈍,精神不會太好,想睡覺的樣子,但是蘇男跟這些人相比反應算蠻正常的,我當下也有懷疑酒測值有點高。
法官最後認定,警方酒測儀器,已將屆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依被告車禍事故當時現場情形、員警到場處理情形及製作警詢筆錄等情形,對於被告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是否已達1.83 mg/ L,仍有合理懷疑之餘地,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爲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