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自摔落水溝斷頸亡 男彎道停車挨告!無罪理由曝光
彰化地院審理認爲,車禍現場路寬仍有380公分,且溫男停車處未阻擋機車動線,更不是因爲遽然變換行嚮導致摔落,因此判溫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縣和美鎮一名溫姓男子,將小貨車停在渭南路125巷轉彎處,不料,洪男騎機車行經該處時,不慎跌落水溝送醫不治,溫男被依過失致死送辦。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車禍現場路寬仍有380公分,且溫男停車處未阻擋機車動線,更不是因爲遽然變換行嚮導致摔落,因此判溫男無罪。
這起事件發生2022年5月20日的下午2點左右,溫男將自用小貨車停在和美鎮渭南路125巷燈杆0301476號前,洪男騎乘機車行經至該處彎道,不慎失控向左偏,連人帶車跌落路旁水溝,造成頸椎骨折、肺挫傷、最終溺水撞傷性休克,經送醫搶救最終仍宣告不治。
而當時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溫男自用小客車停在彎道附近佔用車道,妨礙車輛通行是肇事次因,檢方也認爲溫男停放自用小貨車、佔用車道範圍、超過道路邊線停車方式,後方車輛見到此情,勢必得繞過溫男自用小貨車通行。
不過法官根據監視器及照片發現,洪男行經該路段時並無人車往來通行,從開始向左偏行,直到摔進水溝的位置,都是在小貨車左後車尾附近,是轉過彎後才摔進水溝,且該路段非屬設有彎道路,難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不得停車」注意義務。
法官審酌,認溫男停放佔用部分車道,但該路段剩餘路寬尚有380公分,足以使行經該路段的人、車正常通行,難認被告有疏未注意「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或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情形,最終因舉證不足,判處無罪;至於家屬提出的民事求償聲請,也遭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