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無障礙設施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設高質量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塑造“博愛之都”的城市文明新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南京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爲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自主安全通行道路、出入建築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的設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無障礙工程設施建設地方標準,爲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管理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維護,統籌指導老舊小區改造中無障礙設施建設。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管養區域內環衛公廁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對損壞、非法佔用道路無障礙設施的行爲依法處罰。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職責範圍內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監督指導公共交通無障礙設施(不含公交等各類站點地面基礎部分)的建設以及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施配置,督促有關企業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
市綠化園林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公園、綠地、廣場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維護。
市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福利和特殊服務建築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組織實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
市商務、文化旅遊、教育、體育、衛生健康、金融管理、通信管理、農業農村、國防動員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築以及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和維護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統籌管理全區無障礙設施建設。按照財政事權和資金政策,負責轄區內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及其辦公室等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殘疾人聯合會協助做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
第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中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管理和監督。
依法需要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審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審查通過。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對無障礙設施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履行主體責任。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開展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等活動。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概預算。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同步驗收。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同步進行無障礙設計。向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時,應當對該工程項目包含的無障礙設施作出專項說明。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組織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理活動。
第三章 建設、改造和維護的總體原則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周邊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引導標識系統。
第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無障礙設施體檢。
第十條 對既有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按照部門職責制定分區、分期的無障礙改造計劃並實施。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十一條 對確實不具備無障礙改造條件的既有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無障礙環境建設專家進行專項調研覈查,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並實施管理,覈查結果可以在施工圖審查時予以參考。
第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履行以下維護和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對損壞的無障礙設施和標識進行維修或者替換;
(二)對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三)糾正佔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爲;
(四)進行其他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設置臨時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佔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因特殊情況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公告並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同時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章 重點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十四條 對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軌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優先設置和加裝無障礙電梯。
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步行街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區域和視覺障礙者集中區域周邊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盲道;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處應當設置提示盲道,其長度應當與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的範圍相適應。
城鎮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服務場所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優先安裝易於辨識方向的智能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十五條 新投入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和公共汽電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標準配置無障礙設施。推動交通樞紐、公共交通車站、客運碼頭在地面至站廳、換乘車站之間實現無障礙設施銜接。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公共汽電車應當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
既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和車站、公共汽電車和站臺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十六條 新建廣場、公園、綠地、景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出入口和無障礙通行流線。鼓勵建設具有地方特色、滿足視覺障礙者體驗的植物園、文化廣場和特色公園等。
第十七條 停車場(庫)應當按照不少於總停車數1%的比例配置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總停車數在100輛以下時應當至少配置1個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城市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等場所的停車位應當設置不少於總停車數2%的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
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應當臨近無障礙通道,距離無障礙出入口和無障礙電梯路線短且通行方便,並設置顯著停車標誌和指向導引標誌。
停車場管理者對於違規佔用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應當予以勸阻;對拒不駛離或者強行停車、擾亂停車場公共秩序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需求,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殘疾人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和服務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對有需求、具備改造條件且申請無障礙改造的低保和低保邊緣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給予免費改造。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住區管理服務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並配合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邀請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及其辦公室等,參加意見徵詢和體驗試用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及其辦公室等根據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無障礙環境建設專家、殘疾人、老年人代表擔任體驗督導員,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體驗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鼓勵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積極參與無障礙設計、設施、產品、服務的認證評價,認證評價結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相關評優評選時予以參考。
第二十三條 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來源 | 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