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東路飆車釀3死 謝亞軒二審改輕判12年

▲在南京東路飆車造成3死的謝亞軒(左)與黃佑呈(右)。(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男子謝亞軒2018年間的下班尖峰時間,竟與友人黃佑呈在臺北市競速飆車,結果失控撞死3名無辜路人一審謝男判刑13年、黃男判刑11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30日做出改判,仍認定謝男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判刑12年;黃男改認定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判刑6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10月11日,傍晚5點多的下班尖峰時間,謝男(22歲)與黃男爲了到中山區東西吃,由黃男開著白色轎車在前、謝男開黑車在後,一路從臺北市健康路開到南京東路上,先後闖入公車專用道高速行駛;之後黃男變換車道,謝男準備跟着行動時,車子失控衝進騎樓,撞死大樓保全和1對從事資源回收的夫婦共3人。

警方趕到現場,隨即逮捕謝男,經過比對監視器畫面後,確認黃男也參與競速飆車,共同釀成本件慘案,因此一併逮捕帶回。檢方對2人聲請羈押獲准,並依照「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謝男重判13年、黃男重判11年。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二人均否認犯競速飆車致人於死罪,謝男說自己頂多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黃男也否認與謝男相約飆車,2人間並無犯意聯絡。2人也都向法院求情,謝男說自己年輕不懂事,願意爲自己的行爲負責,請法院給他一個機會,他願意用餘生賠償;另外黃男也說,自己還有媽媽孩子,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機會,對他輕判。

全案於30日宣判高院仍認定謝男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致死罪」,但減輕刑度,改判12年。另外高院也認定2人間對競速飆車而致人於死並無犯意聯絡,因此改認定黃男犯較輕的「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輕判6年,均可上訴。2人被還押時,記者詢問「減輕刑度滿意嗎?」、「知道媽媽打工幫你還錢嗎?」2人均不願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