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球棒犯法嗎?臺南男路口持球棒欲找女友理論 下場慘
拿球棒犯法嗎?近年聚衆鬥毆,隨處可得的球棒成爲標配,引發治安單位重視。臺南林姓男子6月11日清晨5時許,在安平育平路與育平五街口持球棒欲找女友理論,經警獲報到場處理,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臺南簡易庭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4千元。
林表示,欲找女友理論,因而攜帶該支黑色球棒。而民衆發現後認他公然攜帶球棒有危險,報案處理,經警方到場查獲。
臺南簡易庭認爲,扣案黑色球棒,質地堅硬,持之攻擊當可輕易傷人,顯可作爲攻擊他人武器並具有殺傷力,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依林所述,手持扣案球棒是爲找女友理論,顯無正當理由,且足以對於社會大衆生命安全及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
法官認他所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法官審酌,林於一般民衆得通行經過路口,公然手持具殺傷力球棒,雖未實際造成人身傷害,然經報案人認有危險而報案,經警方到場也見他有該行爲,對於社會秩序及社會安寧顯已造成潛在危害。考量林於警詢時已自白,態度良好,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4千元,扣案黑色球棒1支沒入。
「拿球棒犯法嗎?」高檢署去年12月間也在其「生活與法律」頻道,論刑法聚衆鬥毆。高檢署言簡意賅指出,一、在正規的棒、壘球場,拿球棒打球,合法。二、在道路、公開場所,拿球棒打人,不合法。
臺南簡易庭認爲,林男於一般民衆得通行經過路口,公然手持具殺傷力球棒,雖未實際造成人身傷害,經報案人認有危險而報案,對於社會秩序及社會安寧顯已造成潛在危害。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