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房屋遺囑指定部分子女繼承,其他子女不配合過戶如何應對?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李婉霞與陳俊賢爲夫妻,婚後育有長子陳宇濤、長女陳嘉鵬及次子陳瑞文。陳俊賢於1990 年離世,李婉霞在 1991 年 11 月因死亡註銷戶口。
(二)房產初始繼承情況
1990 年 6 月 1 日,北京市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陳俊賢生前在通縣一號院內擁有東瓦房三間,該房產爲其與李婉霞共有,且陳俊賢生前無遺囑。依據相關規定,陳俊賢的遺產份額應由其妻子李婉霞及子女陳宇濤、陳瑞文、陳嘉鵬共同繼承。然而,陳宇濤、陳嘉鵬、陳瑞文均聲明放棄繼承權,最終陳俊賢的遺產份額由李婉霞繼承,隨後李婉霞取得了該房屋的相關所有權證書。
(三)爭議遺囑相關情況
庭審中,陳宇濤、陳嘉鵬主張對李婉霞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陳瑞文則出示了李婉霞生前的自書遺囑,即《遺贈》(載明“我通縣一號院內的東瓦房三間由陳瑞文繼承,李婉霞,1990 年 8 月 2 日”),以此證明應由自己繼承李婉霞的遺產。陳嘉鵬、陳宇濤對該《遺贈》的真實性存疑,並申請筆跡鑑定,以確定是否爲李婉霞親筆書寫,但他們未能提交鑑定所需的比對樣本,僅稱李婉霞爲農村家庭婦女無工作。陳瑞文對此不認可,提交《求職表》證明李婉霞有文化能書寫自書遺囑。陳宇濤、陳嘉鵬隨後主張以《求職表》中的書寫字跡作爲比對樣本對《遺贈》進行筆跡鑑定,陳瑞文予以拒絕,因其不確定《求職表》內容的書寫人,且陳宇濤、陳嘉鵬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內容爲李婉霞所寫。
(四)贍養情況
陳瑞文稱李婉霞生前一直與其共同生活,由其贍養直至去世安葬,強調陳嘉鵬、陳宇濤從未對李婉霞盡過贍養義務,所以李婉霞將房屋留給他繼承合情合理。陳宇濤則表示自己負責贍養陳俊賢,陳瑞文贍養李婉霞,雖自己對李婉霞未盡主要贍養義務,但按月支付過贍養費;陳嘉鵬稱會定期探望。庭審中,陳宇濤、陳嘉鵬認可李婉霞生前與陳瑞文一同生活,且訴爭房屋的房產證由陳瑞文保管,不過陳瑞文稱房產證已丟失。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瑞文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歸其繼承所有,並要求被告陳宇濤、陳嘉鵬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宇濤、陳嘉鵬不認可原告陳瑞文的訴求,主張應按法定繼承分割李婉霞的遺產。他們認爲,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爲放棄遺贈,且該遺贈材料缺乏相關證明,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能承認其效力。
(三)爭議核心
陳瑞文提交的李婉霞所寫《遺贈》的真實性及法律效力認定。
該遺產繼承應適用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三、裁判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李婉霞名下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由原告陳瑞文繼承,被告陳宇濤、陳嘉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陳瑞文辦理完畢上述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分析
形式要件符合:陳瑞文提交的李婉霞所寫的《遺贈》,有李婉霞本人的簽名,同時註明了年、月、日,完全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由於陳瑞文屬於李婉霞的法定繼承人之一,此《遺贈》在性質上實際爲遺囑。
被告質疑證據不足:陳宇濤、陳嘉鵬雖對《遺贈》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在庭審過程中,未能提交有效的比對樣本用於筆跡鑑定。他們提出以陳瑞文提交的《求職表》作爲比對樣本,然而陳瑞文對此明確表示不認可,且他們也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求職表》上的字跡系李婉霞本人書寫。在此情況下,法院無法支持他們以此作爲比對樣本進行鑑定的請求。
(二)繼承方式判定
遺囑繼承優先原則: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無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本案中,李婉霞所立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當優先適用遺囑繼承。
被告抗辯不成立:對於陳宇濤、陳嘉鵬稱陳瑞文在知道受遺贈後2 個月內未做出明確表示應視爲放棄遺贈,進而主張李婉霞的遺產應依照法定繼承辦理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因爲該《遺贈》本質爲遺囑,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遺贈,所以被告的這一抗辯無法得到法院的採信。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法律規定與遺囑形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是關鍵。律師要清晰地認識到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同時對各種遺囑形式的法定要件瞭如指掌。在本案中,通過明確李婉霞所立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爲當事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判決結果。這提示在房產繼承糾紛案件中,務必仔細審查遺囑的形式合法性,確保當事人的遺囑能夠產生法律效力。
(二)重視證據收集與質證環節
在訴訟過程中,證據起着決定性作用。陳瑞文一方提交了遺囑作爲核心證據,而被告方試圖通過質疑遺囑真實性來推翻其效力。此時,證據的收集和質證至關重要。被告方未能提供有效的比對樣本進行筆跡鑑定,而其提出的以《求職表》作爲樣本的主張也因缺乏證據支持而不被法院採納。這表明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協助當事人全面收集證據,對於對方提出的證據質疑,要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等多方面進行有力質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深入瞭解案件背景與當事人關係
瞭解案件背後的家庭關係和實際情況,有助於更好地把握案件走向。在本案中,陳瑞文強調自己對李婉霞的贍養義務,以及與李婉霞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在一定程度上與遺囑內容相契合,增強了遺囑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律師在處理房產繼承糾紛時,要深入瞭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挖掘案件背後的故事,將這些因素融入到案件的分析和辯護中,爲當事人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