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在中市7期遛馬 中市府:馬非寵物 不得進入公園
臺中市建設局昨日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不得攜帶動物規定,針對李姓飼主違規行爲勸導,李姓飼主也在當下帶馬匹離開。(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李姓飼主曾牽馬上大街,行經車水馬龍的臺中市七期市政路,引起人車側目。(盧金足攝)
臺中市府表示,馬並非寵物性質,在陌生或有潛在危險環境可能焦慮緊張,依法不得進入公園,請民衆留意避免誤觸法網。(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臺中市府21日獲報有民衆在西屯區夏綠地公園遛馬,立刻派員依法勸離;建設局表示,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公園是都市戶外休閒遊憩場所,不得攜帶動物,但符合《動保法》規定寵物不在此限,由於馬並非寵物性質,在陌生或有潛在危險環境可能焦慮緊張,依法不得進入公園,如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13條第一項第14款,依照第43條罰則,可裁罰2000元至1萬元。
建設局指出,馬只屬於畜牧類動物,若在陌生或有潛在危險的環境,容易讓馬焦慮緊張,出現無法預測的狀況,甚至可能產生攻擊性,爲避免傷及一般民衆。
建設局昨日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4款不得攜帶動物規定,針對民衆違規行爲勸導,民衆也在當下帶馬匹離開。
市府強調,公園依法雖不得攜帶動物進入,但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0條及《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的「寵物」,且其體型及種類符合規範,並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則不在此限。
建設局表示,對動物最好的照顧,就是讓牠在適合其生長習性的地方放養,而非影響或危及其他民衆的使用安全,如有違規情形屢勸不聽者,市府將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罰處,呼籲民衆務必遵守公園使用守則。
這名牽馬到公園活動的李姓飼主,本身在黎明路上經營劍道館,他說,養了兩匹馬,每天一定要帶馬去運動,牽馬去公園活動,馬兒沒有大小便,也沒有破壞公物,怎會違法。
建設局表示,若違反《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13條第一項第14款,依照第43條罰則,可裁罰2000元至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