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拾金7.8萬 員警私拿2千元繳卡費 遭判刑賠慘了

民衆拾金員警未開收據還拿2000元繳卡費,彰化化地院審結。(資料照)

這種錯代價很高,彰化縣邱姓員警2020受理民衆拾獲現金7萬8700元,未依規定當場制開一式四聯收據,也沒陳報分局、也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現金放在辦公桌旁抽屜,去年2月間,還拿其中2000元繳納其信用卡,被檢舉遭調查,彰化地院審結,依侵佔非公用財物罪將他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邱男2020年7月27日下午3點,在派出所值班,受理白姓民衆拾獲現金,因下午4點後爲勤區查察勤務,未立即依規定當場制開一式四聯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內容之拾得物收據,第一聯交付拾得人執憑,僅請白姓民衆留下姓名、電話。

白姓民衆事後覺得額沒有收據不妥,致電派出所要求開立收據爲憑,邱男表示會致電請其領取。隔日,邱雖有電請民衆表示可於當日下午6點前來領取收據,旦忙着勤務,未抽空依正常程序完成作業程序,僅取出先行製作、且未依規定編號之拾得物收據給他簽名收受。事後也一直未依規定將拾得物陳報分局,未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上公告,被檢舉。

邱員表示,因擔心延遲處理該筆遺失物案件,會遭上級長官質疑及懲處,才一直將該遺失物置於辦公桌旁抽屜內,去年2月初,貪圖一時便利,隨手將其中2000元繳納信用卡卡費。

法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輕微,所得財物僅2000元,依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