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結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常言道:婚喪嫁娶,人生大事。相戀,成婚是不少人選擇走的人生道路,而愛情誓約的維繫難能可貴,諾言的輕許日久常見。不少愛人曾經的海誓山盟在歲月的磨礪下難經雨打風霜,分崩離析,此時設立的法律婚姻家庭編便發揮了作用。
對於登記成婚的兩人,婚姻律法將對二人之間的糾紛劃分清楚,妥善處理。同時,它不僅制定了夫妻雙方在感情消磨殆盡時的種種條款,在結婚時對二人也規定了相應的前提條件。
案例分析一
楊女士和劉先生共同考入同一所大學同一個專業,因學習上和活動中交流頻繁,二人很快便互生好感,確立了戀愛關係。
在大學時光中,劉先生溫柔體貼,對楊女士事無鉅細表示關心,他的細緻和耐心讓楊女士很是喜歡。同時,楊女士成績優異,熱情開朗,還是校內學生幹部,其身上的耀眼光彩也令劉先生愛慕滋長,與有榮焉。
而後,二人在大學畢業後準備將對方介紹給父母商量婚事。因劉先生提議二人前往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應聘工作崗位並闖蕩自己的人生,而楊女士父母卻認爲不應讓女兒嫁去離家遠的地方,即便楊女士表示前往劉先生所在城市也是自己的願望,但其家人卻始終不能理解女兒的心理,百般阻擾其與劉先生的見面。
這也導致楊女士整日鬱鬱寡歡,悶悶不樂,精神狀態十分不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本案中楊女士與劉先生都是已到適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婚姻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在其表示完全自願在一起時,雙方父母不得因任何原因干涉兒女的婚姻自由。
面對楊女士的執拗,其父母應當有理有據,耐心勸說,尊重她的個人意見,認真傾聽女兒的要求和內心真實想法,不強制干涉其婚姻自由。
案例分析二
小芳和小陳是同一村落一同長大的孩子。在小芳19歲時,與同齡的小陳舉辦婚姻儀式並以夫妻的名義開啓了同居生活。
然而,二人在同居中感情相處得並不和諧,常常因爲性格上的矛盾以及生活習慣上的衝突導致兩人頻頻吵架,感情也迅速降溫。在小芳生下孩子後,小陳因外出賺錢很少回家,徒留小芳一人照顧孩子成長,這也讓她心中產生出空虛和落寞,與小陳的感情也不復從前了。
在二人孩子4歲大的時候,小芳正式和小陳提出分開,由她繼續照顧孩子,小陳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小陳認爲,他與小芳沒有正式結爲夫妻,其孩童也並非婚生子,不應由他來擔負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週歲,女方不得早於20週歲。且1049條規定:結婚需要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本案中小芳和小陳在19歲舉辦婚禮,不符合我們婚姻法規的年齡限定。且在其符合年齡後也沒有前往民政部門進行補辦結婚登記,不屬於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
規定結婚法定年齡是因當今教育水平以及孩子的認知能力並非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時長逐漸擁有成熟的處事方式和責任感,同時在生理上也發展健全,只有如此才能夠更好地維繫婚姻的持續。
對於同居但未進行結婚登記的二人,其共同積蓄可按照協議劃分,引起爭執的,可訴至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進行劃分。
對於二人感情存續期間所誕下的孩子,應當將其看作正常的民事個人,按照適用父母子女的規定,小芳和小陳二人都對其有撫養義務,需要保障其教育、監管、生命健康,爲其提供相應的照顧和生活住所。同時,對於孩子原因導致他人受到的損害,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小陳和小芳擔負責任。
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同時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一條同法定年齡一起作爲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同時,重婚也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如張先生和李女士結婚生子之後,因個人無法抵住誘惑,又與劉女士登記結婚並擁有了一個孩子。在張先生意外身亡後遺產繼承上,雖李女士和劉女士都擁有結婚證明,但因張先生與劉女士結婚時已經與張女士有法定上的婚姻關係,屬於重婚,張先生和劉女士的婚姻關係無效,劉女士無法作爲配偶繼承張先生的遺產。
但因劉女士和張先生共同育有一個孩子,其屬於張先生的血脈,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張先生的那一部分進行繼承。
得一人心共白頭,塵世鴛鴦是陷入愛河二人的共同願望,但是因個人心智、自我控制和認知、脾氣性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下,有部分人難以攜手到老。
我國婚姻家庭的規定便是儘量控制變量,對個人不道德,不規範,觸犯到底線的行爲做出限定,同時規定好成婚前提條件,維繫後續家庭的穩定與和諧。
(《《民法典》規定:結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