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夫妻分開報稅 需滿足4條件

夫妻因感情不睦分居,要具4項條件纔可以分開報稅。圖爲夫妻示意圖。(全球人壽提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家戶申報制,夫妻可以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但是分居夫妻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並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法》第15條規定,分居的夫妻符合認定標準,可以各自申報計算綜合所得稅,首先次是符合《民法》1010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其次,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以及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臺北國稅局表示,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導致無法和辦理一起合併結算申報,國稅局也提供解方,可以在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至於夫妻離婚各自抱稅,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高雄國稅局表示,可以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知人列報;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以及「實際扶養事實」,參考的指標包含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