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特廠商診所裁罰稽查 南市衛生局3官員涉圖利起訴
▲臺南地檢署偵辦臺南市衛生局3名官員,涉嫌免除特廠商診所被裁罰或稽查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衛生局許姓前食藥科長、王姓前食藥科技正及陳姓技士,被控涉嫌因私人交往等因素,爲圖轄管之特定廠商,免受違反食品藥物管理之相關法規裁罰,或規避稽查之不法利益,竟多次違背法令而涉犯圖利及泄密等犯行,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法將3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許姓被告系前臺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任職期間爲102年12月3日起至106年4月9日止,並於106年4月10日調任秘書室主任),科長任內負責綜理食藥科食品、藥品、管制藥品、化粧品及醫療器材等全般性業務;王姓前食藥科技正(自103年3月28日起至106年3月30日止;另於106年7月13日復職,現調派衛生所擔任藥師職務),負責佐理科長督導食藥科之全般性業務;陳姓食藥科技士(自103年1月21日起迄今),負責中藥違規廣告、產品查處及中藥查廠之中藥管理等相關業務。
許、王及陳等3人於前揭任職期間,分別或共同負責食藥科所執掌之食品類及藥政類等各項督導、管理及執行業務時,因私人交往等因素,爲圖轄管之特定廠商免受違反食品藥物管理之相關法規裁罰,或規避稽查之不法利益,竟多次違背法令而涉犯圖利及泄密等犯行。
許姓被告,明知依照藥事法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準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如有違反者,應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最低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依法並無得免予裁罰之空間,但105年12月間,一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姓負責人,因公司名稱中變更增加「生技」2字,卻逾期向衛生局辦理藥商執照機構名稱變更登記,經食藥科承辦人約談徐之李姓代理人後,認應依藥事法等規定裁罰3萬元,乃籤請裁罰,但許姓被告於籤核該案過程,知悉德潤公司之負責人爲徐男,因認徐男另經營之1家貿易公司,105年3、4月間,因逾期申請換照案件,經食藥科承辦人裁罰3萬元,案件處理期間,徐男曾二度親至衛生局找許關切請求免罰,並交付名片及表明其系某醫事科技大學董事長及貿易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身分。
經承辦人依法籤請裁罰後,王姓被告即先以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可予免罰爲由,屢將承辦人籤請裁罰之公文退件,另許姓被告亦以科長身分多次要求承辦人不予裁罰,然經承辦人徵詢衛生局法制專員意見,而獲悉並無免罰空間後,承辦人乃將王姓被告指示免罰與法制專員表示之意見均加註於裁罰籤稿上送呈,最後始由當時之臺南市林姓衛生局局長裁示依法裁罰。
許姓被告因而考量徐男之身分背景,自認在該裁罰案中,其已未能因徐男出馬關切,而發揮影響力使致其公司免罰,而生技公司案件再予裁罰,其對徐男難以交代,向承辦人要求免罰未果,改向林姓副局長遊說免罰被拒,竟利用新任衛生局長對裁量範圍並無所悉,認有機可趁,其即再改私下向陳姓局長遊說,而向陳姓局長訛稱局長在本案有裁示免罰之權,致陳姓局長誤信所述屬實,該案簽呈上核章並手寫「告知,免罰」等內容,圖利生技公司免罰3萬元。
王姓被告明知處方藥不得以開架式陳列,違反規定者,依照藥事法最低應處以3萬元罰鍰,依法並無得免予裁罰之空間,南區一家藥局105年3月間,因經人檢舉長期販售地下電臺託售藥品及無醫師處方販售處方藥等違規情事,故食藥科承辦人前往稽查發現屬實,然被告與裁罰人之子相識,故意曲解法令而向承辦人訛稱此類開架藥品陳列案件,若屬初犯,依內部規定會給予行政輔導,若屬累犯,即給予行政裁罰云云,再將該約談之函稿籤文退回,並口頭指示承辦人不須再發訪談通知,因而亦未依上開藥事法規定予以裁罰,該違規藥局獲得免除3萬元罰鍰之不法利益。王嫌並涉嫌以其職權、類似手法護航其他業者免受裁罰,涉嫌圖利罪嫌。及涉嫌泄露衛生局稽查行程給基層診所因應,涉嫌泄密罪嫌。
陳姓技士與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簡姓人員(涉嫌共同登載不實公文書部分,另籤分偵辦)於105年8月30日辦理臺南地區中藥房及中醫診所聯合稽查,於該次稽查之前,陳姓技士明知於稽查發現有違法(規)情事時,其負有將該違法(規)情事如實記載於查檢表之公文書,並依規定據以裁處之權責,卻因與王嫌平素交往密切,且知悉違規人系臺南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幹部並與王嫌熟識,竟即與王嫌共同基於圖利違規中藥行,未據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