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她們賣身賺皮肉錢 3男性剝削少女吃官司
臺南市陳姓與吳姓男子經營應召站,涉嫌媒介王姓等3名少女與男客人性交易;戴姓男子介紹羅姓少女加入此應召站賣身,4名少女1次交易價各從2萬元到6千元不等,但實拿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臺南地院法官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年6月,吳男3年8月、戴男3年2月,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陳2人知悉王姓、楊姓與孫姓3少女都未滿18歲;吳、陳與戴姓3男子也知悉羅姓少女未滿18歲、吳男在臺南市中西區承租某房宅經營應召站,陳姓男子參與經營,媒介王、楊、孫3名少女從事性交易並收取交易費用。
這處應召站是由吳與陳得知有尋芳客上門時,以手機LINE通知上賣身少女性交易時間、地點與收取費用,少女再自行騎車前往交易地點,沒有馬伕開車接送,以防範警察查緝。少女完成交易後,再把收取的錢交回給吳、陳2男,並分配各自可得的報酬。
至於戴男曾和羅姓少女交易後,當起羅女經紀人,介紹她加入此應召站。戴男並在羅女於2020年9月至10月的性交易款項中,每筆抽取800元作爲個人佣金。羅女證稱,她每次接客向客人收取6千元以上,自己實拿3100元,經紀人抽800元。
法官審酌,吳、陳、戴嘉呈均爲成年人,明知羅女4人都爲少女,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竟爲圖謀滿足己身利益,媒介少女性交易,影響她們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考量吳、陳爲應召站經營者、戴僅參與羅女部分被害犯行,吳犯後於審理中坦認犯行、態度尚佳;陳、戴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此案未成年人年紀已近成年、被告3人未彌補犯罪所生損害,衡量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等情狀量刑。
陳姓與吳姓男子經營應召站,涉嫌媒介王姓等3名少女與男客人性交易;戴姓男子也介紹羅姓少女加入此應召站賣身,法官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陳男4年6月徒刑,吳男3年8月、戴男3年2月,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