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亞錦賽黃牛票不罰?法官駁警抗告 認「1張」非黃牛放他一馬
張姓男子去年在臉書上販售1張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被警方僞裝買家查獲,認爲他售出價格比原價貴300元,顯然是在賣黃牛票,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因簡易庭裁定不罰,警方抗告,但日前法院仍認爲張男本爲自用而購入,轉賣僅有1張,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者顯然不同,並未擾亂社會秩序,因此仍裁定不罰。
大同警分局移送指出,張男去年12月10日下午3點多在Facebook張貼販賣票面金額爲800元的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外野區門票,經警方網路巡邏時發現,喬裝買家聯繫,雙方談妥以1100元價格交易,約定臺北車站北3門面交。警方待他出現後逮人,雖他辯稱原先以1050元購入門票及應援毛巾,後來買到內野區才轉售,但警方仍以違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足以擾亂票券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將他移送法辦。
臺北地院簡易庭審理認爲,無法證明張男購票之初就不是自用而有轉售圖利的意圖,且喬裝買家的員警也沒有真的想要買票,由於沒有真正完成買賣,僅構成轉售圖利未遂,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無處罰未遂規定,因此諭知不罰。但警方不服向北院普通庭提出抗告,認爲門票原價爲800元,張男卻以1100元在網路公開兜售,明顯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且只要基於營利,並着手販售他人,已足以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機會,並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縱使是員警喬裝買家,仍無礙張男已違序,請求撤銷原裁定。
不過,臺北地院審理認爲,張男稱當初購入本案門票原本是想要自己看,但後來又買到內野區門票,纔想要賣掉,看雙方洽談交易對話,喬裝買家的員警曾問張男「一張而已嗎」,方隨即回覆「對」、「我是買到內野」及「所以想賣」等,所辯並非全然無稽。又張男表明想出售門票只有1張,更可見與一般大量購入熱門遊樂票券、再加價出售以牟取暴利者(即俗稱「黃牛」)明顯大不相同。由於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非供自用而購入,自難只以售出價格高於原票面價格,就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扣案門票也不予宣告沒入,抗告駁回。
在以往,針對黃牛票的法規基本上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由於罰款嚇阻不了黃牛們,政府已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增加了所謂的「黃牛條款」,根據新修定的第10之1條的內容,只要藝文票券以超過定價或票面價額的金額賣出,就會違反規定,主管機關會依據票券的張數,按照票券的面額或是定價開罰其10倍至50倍的罰鍰。若以虛僞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搶票,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大巨蛋去年舉辦亞錦賽決賽,巿長蔣萬安下令嚴查黃牛票。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