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員工嘗禁果 女未滿16男賠50萬換緩刑
賣場餐廳員工去年2月結識未成年女同事,兩人在賣場停車場、樓梯間口交、性交,士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翻攝照片/李文正臺北傳真)
涂姓男子與未滿16歲的女同事交往,還在打工的大賣場口交、性交,事後因臉書放閃,被家人發現兩人偷嚐禁果,士林地院審結,依1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犯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27個對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爲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考量已經賠償少女的父母50萬,予以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可上訴。
已經大學畢業的涂姓男子,在賣場的餐挺打工,去年2月間,與少女結識並交往,在徵得少女同意的情況下觸摸胸部和下體,並在賣場外停車場內口交,性交,時間有4月之久。
但經少女的姑姑從臉書發現,並轉而告訴少女父親,經家人詢問才知道已經偷嚐禁果,母親去年6月向警方報案,經檢察官調查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考量,塗犯後坦承,並與少女的家人達成和解,賠償50萬元,並分別以28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考量都有得到少女答應,並無違反意願,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並予以緩刑4年,期間不得再與少女接觸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