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司法機關:釋放違反疫情被羈押者、解除財務查封

陸司法機關:釋放違反疫情被羈押者、解除財務查封。(示意圖/新華社)

1月7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臺《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自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爲,不再以刑法第332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2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中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據瞭解,新冠被肺炎納入傳染病管理以來許多大陸人因爲違法防疫規定被判刑,去年11月,遼寧2名早前染疫的貨車司機因未報備行程,導致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離,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分別被法院判處4年有期徒刑。

《通知》指出,隨着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綜合考慮妨害疫情防控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及時調整,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