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電玩案 3員警1股東羈押,2記者無保釋放

▲檢調續追地下電玩,2平面記者、3員警涉案。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北檢偵辦賭博電玩店案聲押2名報社記者、3名員警及1名擔任國會聯絡人的李姓股東,臺北地方法院24日下午裁定3名員警及李男羈押禁見,聯合報記者許聲胤、自由時報記者黃其豪無保釋放。

檢調偵辦地下賭博電玩案,23日搜索、約談許聲胤、黃其豪及員警黃裕源葉正良邱春茂賭場股東並擔任內政部國會聯絡人的李俊諺及妻子郭姓女子等人到案,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除郭女以30萬元交保,檢方認爲其他6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行收賄,以及賭博罪罪嫌重大,其中貪污罪爲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被告間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在今天上午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臺北地院開庭後認爲,黃裕源、葉正良、邱春茂3名員警涉犯9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刑法第270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嫌疑重大。北院認爲3人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所犯法條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依卷資料,被告3人與其他被告、共犯有勾串之虞,予以羈押禁見。

兩名報社記者許聲胤、黃其豪部分,北院認爲2人所爲是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爲,行爲期間自100年2月間起至同年6月29日止,依當時所施行的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並不處罰,依法無從羈押,予以無保釋放許、黃2人。

北院指出,依羈押聲請書所載,李俊諺被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及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衆賭博罪,但他被控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法院認爲應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的行爲,因此不處罰。

李俊諺被控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衆賭博罪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他雖否認相關犯行,但依卷證資料仍認定有逃亡及與相關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因此予以羈押禁見。內政部表示,尊重檢調機關調查,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李俊諺停職。

內政部表示,李俊諺涉案期間爲民國100年1月至8月間,當時任職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案發當時辦理侍親留職停薪),與現行擔任內政部國會聯絡人職務無關。內政部尊重檢調機關調查,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規定予以停職。

本案最早源於檢調接獲檢舉,指男子張廣元在民國100年到今年3月間,開設地下賭博電玩店,分別在臺北巿大同區延平南路1家、松山區民生東路2家,以及新北巿淡水區1家,共計有4家店。檢調在3月間搜索張廣元住居地、4家電玩店、新北巿淡水分局小隊長正源座位,及平面媒體記者張榮仁的住居地等處,當場查獲鉅款逾2000萬元。檢方訊後將張廣元等7人聲押獲准。

經2個多月的抽絲剝繭,檢調查出另有平面媒體黃姓記者、許姓記者涉嫌在100年1至8月間,爲張廣元位於淡水的地下賭博電玩店擔任白手套,爲釐清事實,檢調23日搜索、約談許聲胤、黃其豪及3名當時任職淡水分局的員警、賭場股東李俊諺及李妻等人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