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超級大國民嗎

本案在日前獲判無罪。臺北地院的判決書中強調:特勤人員對於受檢對象,除其同意安檢措施或未表示異議者外,仍應以「有相當理由或事實足認對安全維護對象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爲限,始得進行上開查驗。故本案特勤人員於執行查驗時,未判明維護安全對象是否有構成危害之可能,逕對受檢對象及其所攜隨身物品,進行全面性、無差別之查驗,非爲「依法」執行職務。

這個判決一出,筆者在臉書上擲筆大嘆,也建議警政署未來無需在元首蒞臨場合設置安檢、派出鋪天蓋地的維安警力,徒然增加員警過勞病殤的風險。這固然是對這種天龍國判決的反諷,但是此一判決主張,認爲維安人員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未來恐將引起羣衆援例及誤判的嚴重後果,對於元首安全將形成極大威脅,除非元首不再出席羣衆聚會,否則爲了遵照臺北地院的指示「要事先判明維護安全對象是否有構成危害之可能」,未來的維安警力恐怕百倍於今。重點是,我們有這麼豐沛的警力可派嗎?套句俗俚「真有那種屁股可以吃瀉藥嗎」?

這也是爲什麼世界各國在執行國境安全檢查時,會設制管制點,並允許無差別檢查。

臺北市律師公會在邀請總統蒞臨時對律師們進行安檢,可溯自2004年319槍擊案發生之後。臺灣民主施行至今,元首隨時都有可能被攻擊,馬英九被丟書丟鞋、蔡英文被丟水瓶。法官們對於這些丟鞋、丟書、丟水的侵擾行爲,多以言論自由寬宥,尚無可厚非,但總統的安全需求有一定規格及標準需要遵守,律師不是超級大國民,不應比一般民衆享有特權。

郭憲彰明知電檢門爲執行特種勤務所架設,又與現場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推擠拉扯,怎麼不是妨害公務?只因爲他們是律師,就沒有維安顧慮?別忘了,2013年在高鐵、立委服務處放置爆裂物,企圖製造恐慌來放空期貨牟利,震驚全國的「炸彈客」胡宗賢,就是個律師。懂得法律又聰明,卯起來,他們比恐怖分子還恐怖!

(作者爲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