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上路 未來都需持證排污
經過多年討論,大陸《排污許可管理條例》1月29日全文對外公佈,由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正式簽署國務院令,明定該《條例》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未來大陸所有排污企業都將「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若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生態環境部門將採按日連續處罰,責令限制生產、關閉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
據第一財經引述該《條例》指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大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
中國政法大學王燦發教授認爲,新條例除規定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和「污管理」兩章外,還專設一章「監督檢查」,主要是關於執法程式和執法手段的規定,解決困擾環境執法機構多年的執法手段使用、執法證據認定問題,爲今後排污監管的環境執法提供有力保障。
大陸生態環境部在去年12月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新聞發言人劉友賓表示,已部署展開全大陸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工作,建成統一的排污許可資訊化平臺。
具體數據上,劉友賓表示,已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各省(區、市)已對384.08萬家排污單位實施摸排覈實與分類處置。將其中273.44萬家固定污染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範圍、對33.77萬家核發排污許可證。對應發證但暫不具備條件的3.15萬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
另對236.52萬家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填報排污登記表。對其他基本不排污或暫時不排污的110.64萬家永久關閉、長期停產、無實體等企事業單位也實施摸排覈實並確認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