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軍艦艇長偷渡來臺判8月 法院:是否強製出境由行政機關裁量

大陸籍海軍艦艇長退伍的阮芳勇,今年6月自駕快艇偷渡來臺「投奔自由」,士林地方法院今依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判處8月徒刑。士院指出,阮男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是否適用強制出境,爲行政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的裁量權。

判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阮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臺灣地區,今年6月8日晚上10時許,從大陸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爲玻璃缸體,配備弦外機快艇,從三都港出港,行經東引周邊海域,風浪較大稍作停留後,6月9日上午9時44分許,駛入淡水區外海域而擅自進入臺灣地區,10點19分許抵達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擦撞交通船「順風122號」,船長、船員協助通報淡水警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海巡署118專線。

阮男向員警說「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爲我要逃離那邊」,自首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接受裁判,經海巡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逮捕落網。

士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蔡守訓今下午表示,合議庭審酌,被告爲求入境臺灣地區,對我國海防有相當瞭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駕方式橫渡臺灣西北部海域入境,重大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所爲應予以非難。

蔡守訓指出,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考量本案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以及被告自訴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合議庭判處今被告有期徒刑8月,相關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沒收。

合議庭指出,阮男爲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蔡守訓表示,阮男是否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強制出境」,爲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非本院應予審究,本案仍可上訴。

阮男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使用的快艇等物沒收,包含鴻津快艇1艘、GPS接收機船載設備1具、帆布1具、救生衣2件、漂流袋1具、打火機2個、充電頭燈1個、弦外機鑰匙1串、鐮刀2支、砍刀1支、青蛙裝1套、蓄電池2個、抽油管1支、汽油罐6個、繩索1袋、水桶2個、拖把1支、撐杆1支、扁擔1根、大油桶5個、小油桶2個;其中汽油保存易生危險,已由海巡人員經檢察官同意譭棄不存在,不予宣告沒收。

中國大陸男子阮芳勇涉偷渡赴臺,曾當庭呈上「福建沿海軍事部署情資情報」,請法官轉交給國安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