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母女涉貪遭重判 法官斥:公私不分、破壞人民信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天一審宣判,其中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特殊洗錢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林姿妙在法警層層保護下步出法庭,面色相當凝重。記者胡經周/攝影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被重判12年6個月,其女林羿伶也因圖利罪被判刑3年6月,兩人均褫奪公權。合議庭指出,林姿妙身爲民選地方首長,未能廉潔自持,親自或指揮下屬,圖私人利益,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林羿伶無公務員身分,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的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嚴重破壞體制。
林姿妙被控2018年使用羅東鎮98地號土地做爲競選總部,2019年間,該地地主劉石純、陳正勲持有的另一塊土地1558地號遭徵土增稅112萬元,劉、陳向林姿妙陳情,林指示局處違法認定1558地號符合農地農用,免徵土增稅,換取免費使用98地號作爲2020年總統大選國民黨候選人韓國瑜競總,不法獲利約240萬元。
宜蘭地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15名被告除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林姿妙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財產來源不明,以及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3250萬元;她的女兒林羿伶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其他13名被告均判刑。
宜蘭地院宣判後由庭長黃永勝說明量刑理由,考量林姿妙身爲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
至於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而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
此外,吳朝琴等多位宜蘭縣政府內一級中、高階主管之公務員,對於顯而易見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能力,竟配合首長之違法指示而集體參與圖利犯行;及林姿妙持有大額金流非法洗錢之態樣、對可疑金錢來源說明不實而損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等一切情狀後,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有罪之 14 名被告科以適當之刑。
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