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健全再審程序 冤案平反不能靠運氣
▲近年來開啓再審平反的案件,多數案件在開啓再審前,都曾經歷開庭的程序,甚或因再審開啓前的開庭程序,而有獲得調查證據的機會。(圖/記者林悅攝)
2015年2月4日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放寛對於「新事實」、「新證據」的認定標準,讓原本因爲司法實務自我設限而瀕臨死亡的刑事再審制度,有了新的生機。但可惜的是,2015年的修法只處理了開啓再審的認定條件,對於再審程序應如何進行,則未爲任何的更動,讓新的刑事再審制度空有較爲進步的開啓規範,但程序如何進行,仍維持原來的簡陋規定,以致於再審程序操作,非常倚仗承審法官的個人審理風格,也因爲不同的審理風格,往往會造成聲請結果截然不同的差異。
其實,現行法制下對於再審開啓前的審理程序,幾乎算是沒有任何規範,也就是說,一旦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再審的聲請後,法院要不要開庭?開庭要讓什麼人到場?到庭後程序要怎麼進行?可不可以說話?可不可以調查證據?調查證據要如何進行?因爲法無明文,所以都是交由法官自行決定,程序進行往往因人而異。
在欠缺規範的情況下,實務上的多數情況是認爲,既然沒有程序規範,自然也就沒有依法非進行不可的程序,所以法院的處理方式就是書面審理,也就是不開庭,如此一來,當事人沒有到庭的機會,也當然不會有程序要如何進行的問題了。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會因爲承辦法官個人的判斷,偶有在再審開啓前開庭的情形。
然而,觀察近年來開啓再審平反的案件,大多數案件在開啓再審前,都曾經歷開庭的程序,甚或因再審開啓前的開庭程序,而有獲得調查證據的機會,讓案件的平反,較其他未獲開庭機會的案件高出許多。
再審開啓前的開庭程序,讓法官和當事人有面對面接觸的機會,法官得以直接向當事人確認聲請再審的事由及依據,而當事人也有機會針對法官決定是否開啓再審前的疑問提出說明,甚至可以請求法官對於判斷開啓再審與否的重要事項,進行證據調查,以釐清相關事實。藉由法院及當事人直接開庭溝通的程序,可以補充單純只有書面文字不完備之處,也可以使法官的疑惑直接獲得澄清,在在都有助於再審開啓與否的判斷。
司法院繼2015年之後,於2019年2月間再度提出《刑事訴訟法》再審編的修正草案。草案正是爲了完善刑事再審的程序規範所爲,草案條文除了將聲請人的閱卷權及委任律師爲代理人的權利明文化外,更重要的是,草案規定法院對於再審之聲請,原則上應開庭,讓當事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也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得聲請證據調查的權利,讓法院有更多的機會能夠察覺冤案,是相當值得肯定的修法方向。
整體而言,刑事再審法制是朝着進步的方向逐步調整,雖然還有許多值得再更進一步的空間,諸如是否應由法院以外的機關來決定是否開啓再審、再審聲請是否應交由原確定判決以外的法院管轄、再審事由應否再進一步的放寛、再審法制與非常上訴法制間的調整等重要事項,都是將來刑事再審制度可以再爲優化的方向。在本次草案後,司法院也應該認真思考上述所提的制度方向,讓刑事再審制度能夠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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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會長,臺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