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憲法裁判的政治可預測性

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廖元豪

憲法法庭經常會碰上有重大公共爭議,甚至是政治黨派衝突的案件。這時人民就會發現,國家重大政治爭議,竟是由十五位非民選的大法官來決定。憲法法庭代替民意機關與選舉程序,成爲「權威性價值分配」的機制。政黨與一般大衆自然想要預測「大法官們怎麼判」。那麼,大法官們的憲法裁判,應該天威難測,還是衆望所歸地容易預測呢?

答案是:憲法裁判應該在法理上可預測,而非在政治上容易預測。

法理上可預測,顯示大法官即使處理高度爭議案件,依然是「法的僕人」而受社會信賴;政治上好預測,卻讓人民覺得大法官不過就是政治打手,或是看風向的投機者,鄙視之心油然而生。

法理上可預測,是在法學上或釋憲先例有紮實的基礎,使法界專家能判斷憲法法庭的裁判。而政治可預測性,則指人們在預測憲法裁判時,不是依據嚴格的法學規則,而是從以下標準來猜想:一、任命大法官的政黨、總統;二、大法官的政黨色彩與政治傾向;三、當前的政治權力或風向。

在憲法裁判,法律與政治的確不容易完全區分。大法官們更要有智慧,儘可能說服社會大衆與法學界,我們是基於「法理」而非純「政治」來裁判的。民主國家中,重大的政治爭議與公共價值,居然是由一小撮非民選法律人來裁決,憑什麼?憑的就是大法官行使司法權,作法律上的專業判斷,而不依循政治有權者的意志,更不是大法官自己的價值偏好。司法權是受法所拘束的權力,是「解釋」憲法而非自行「創造」憲法規範。大法官不只要自認做到這一點,更要讓絕大多數人民「相信」大法官「不是政治判斷」,憲法裁判方有正當性。

尤其臺灣處於新興民主文化,法治信仰也不夠紮實,社會大衆更容易用政治結果來猜測、解讀憲法裁判。大法官要戒慎恐懼、如履薄冰地處理重大政治爭議案件。在威權時期,戒慎恐懼是爲了不要觸怒當今;現在,如履薄冰則是不要破壞薄弱的「大衆司法信心」。

憲法文字很模糊,因此憲法裁判是否遵循、引用先例,就是「法律上可預測性」的重要指標。如果憲法完全沒有規範,又沒有先例,大法官或許就儘量讓政治社會自行運作,不要大動干戈改變現狀,以免被人認爲大法官們拿着司法權來實現個人的理想。而釋憲先例雖可變更,但變更先例應屬例外中的例外,務必要有極具說服力的論證,方可爲之。絕不能像政權輪替就大幅更動前朝政策那樣,急着想「翻轉」一切。憲法裁判如背離先例,卻在法理上欠缺強力基礎,同時更在政治上符合「任命者的利益」、「大法官的偏好」,以及「現今執政者傾向」,那簡直是完美符合大衆的「政治觀點」—憲法法庭有明確政治傾向。若真如此,司法權定分止爭的功能將蕩然無存,因爲民衆根本不相信這個裁決是「法律決定」。

美國有許多人懷念雷根時期任命的兩位大法官—歐康納與甘迺迪。因爲這兩位溫和保守派大法官,總是踐行中間路線、漸進主義,而且尊重先例,不惜打臉任命他們的共和黨。他們讓人相信大法官不是總統意志的延伸。墮胎、積極平權措施、同志權益等重大案件,於他們在位時都能作出社會大衆尚可接受的判決。比起現在動輒推翻先例,實現共和黨政綱的大法官們,他們纔是司法的榜樣。

期待中華民國的大法官們,也有同樣的智慧與能力,維護司法公正形象,讓憲法法庭在法律上可預測,而非政治上好猜測。(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