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大法官釋憲的一致性是建立公信的關鍵(廖元豪)

蔡英文總統提名的4名大法官繼任人選,昨獲立法院投票同意,未來15位大法官都是「英派」,臺灣憲法審判的處境令人擔憂。圖爲大法官在憲法法庭開庭審案。(本報資料照片)

10月1日起,憲法法庭的15名大法官就全爲蔡英文總統所任命。部分媒體更用「馬系」來稱呼當前「唯4」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命的大法官。媒體濃濃政治味的敘述,未盡公平,但大法官們也該警覺,在這樣的制度與政治氣氛下,釋憲職務更須如履薄冰。

憲法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因此每個總統如果能夠連任,又與立法院多數同一政黨,那都會有機會任命全體15位大法官。雖然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獨立行使職權,是制衡政治部門最重要的機關,但在社會大衆的眼裡,總不免帶有政治色彩──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是否就是總統的人馬?

這種政治疑慮的本身,就多少會傷害憲法裁判的尊嚴──該監督、控制政治部門的大法官們,卻被懷疑是政治任命。但這既然是憲法明文規定的任命/任期,若欲減少民衆的政治疑慮,大法官們就該用自己的「表現」來說明自己遵循的乃是憲法,而不是一時的政治。

爲了達到這點,適度的「司法自制」相當重要:大法官不是民選政治人物,不宜太積極地試圖在這8年實現「自己」的理想;而是該像個法官,放下個人的價值,致力於恪遵憲法並遵循先例,讓憲法法庭作爲法律的僕人,使憲法裁判與過往大法官的解釋成爲更加邏輯體系一貫的整體。這才能避免「一朝天子一朝臣」的錯誤印象。

司法釋憲可以採取積極主義,挑戰社會傳統與主流意見;也可以站在節制的立場,尊重民意與政治的運作。但憲法畢竟是「法」,解釋憲法也該有法學上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因此,無論大法官個人有多麼熱切的理想,「改變先例」均該謹慎爲之。必須有最堅強的論理,說服法界與社會大衆這些改變是「必要」的,才能避免客觀的憲法解釋被看成主觀的政治決策。

近年來的大法官,很勇敢地改變了一些重要的先例。包括原本解釋爲合憲的「通姦罪」被認定違憲,有限度肯認《民法》妨害名譽案件「強制道歉」的解釋也被推翻,而關於《刑法》誹謗罪的衡酌標準亦在最近被調整。此外,在「立委聲請前瞻釋憲」與「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中,大法官更否定了多年來寬鬆審查釋憲聲請的慣行,突然增加前所未有的要件。這些都顯示出現在的大法官們,頗有梁啓超「不惜以今日之我,戰昨日之我」之慨,而對「司法謙抑」、「遵循先例」不太買帳。

大法官當然可以改變先例,但這些改變的論據夠強嗎?以釋字791號解釋爲例。這號在2020年做成的解釋,推翻了2002年的釋字554號解釋,將《刑法》的通姦罪宣告違憲。然而,2020年的大法官,是否充分指出18年前,前輩們做成的解釋有何嚴重錯誤?或是具體敘明這18年來,社會與法律的重大變動?沒有!「婚姻關係中之性自主已經高過社會功能」,是釋字791號解釋中,大法官提高審查標準的重要依據。但證據何在?這是無庸置疑的常識嗎?大法官唯一的論證是「此由係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爲重要社會議題可知」。然而,爲什麼通姦除罪化「成爲重要社會議題」,就能導出「性自主地位的提高」?這個命題需要透過實證研究來認定,大法官是如何做成這個「事實認定」(finding)的?尤其在法務部提出民調顯示當時仍有8成民衆支持通姦罪的時候,大法官這樣論證,不會讓人覺得在自說自話嗎?

至於有關妨害名譽或誹謗的案件,大法官變更先例時,除了欠缺「與先例對話」的論述外,自己的標準也不一致。大法官們明明在釋字806號解釋,非常明確地肯認了前例中,「言論內容之限制應採最嚴格審查」的標準,而且在111憲判2號判決也是以這樣的標準來處理「妨害名譽之強制道歉」;但在112憲判8號判決,大法官們好像完全忘了「最嚴格審查標準」這種自己寫下的先例,反而在釋字509號解釋之上,另加一個「事前查證」的要件,使得以後所有轉貼、評論的人都必須「先查證」纔敢發言。這也是「變更先例理由不備」的例子。

作爲一個憲法學者,我認爲這些改變的「結果」,從學理上來說,見仁見智。對於某些進步判解(如釋字748號解釋),本人也極爲讚賞。然而,大法官不是單純的學者,不能主觀、任性。變更先例,請先與先例認真對話。尊重憲法條文以及前輩大法官們的解釋,讓人民覺得大法官看重法律秩序,也使人們能夠預測憲法法庭的裁判。這種健康的司法保守哲學,是在政治風浪中確保司法釋憲制度公信力的關鍵。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