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河/迴應董保城教授之保護家庭公投之文!
▲信心希望聯盟提案的「保護家庭公投」,在短短一個月內超過16萬人聯署。(圖/記者徐政璿攝,下同)
基於法律人理性之光所自然生髮的良心,我還是要提出對這份保護家庭程序公投的新發現和新看見,也是代表我們對外部公民社會大衆負責交待的態度…
1.該程序公投主文漏列扶養(第五章)…
民法親屬篇(967-1137)總計170條,七章,爲何該公投主文指特定其中四章:婚姻(二),父母子女(三),監護(四),家(六),而漏列通則(一),扶養(五),親屬會議(七)?難道第五章的扶養規定,就不需受該公投主文拘束?
公投主文只特定其中四章,將來新國會若採不變動親屬篇現有專章規定,而以增加新專章,比如增設第二篇之一: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專章1058-1…,然後以準用或類推適用二章婚姻之效力規定,請問這樣是否即成功規避本次公投主文拘束效力?
公投主文特定的其中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人倫關係的規定,其實不全然都直接與改變婚姻定義的同性關係有關,文義上是否也一併受公投主文拘束,未經公投不得修法?
比如第973 條的男女訂立婚約的年齡,第980條男女結婚的年齡,還有衆所注目的第1030-1,-2,-3,-4,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規定,將來要連動下修調整時,是否也需公投纔可修改? 如此對立法委員的立法修法權限縮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是否明顯過當而違憲無效?
所謂....未經公投不得修法,乃負面表列之陳述,不符合公投主文應以正面表列之陳述原則,光這一點,公投審議委員會即可能要求程序補正,或直接以技術杯葛,程序駁回該公投主文!
(1)保護家庭程序公投修正稿(85字)主文: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與「家」五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需經公民投票通過,方得修法或另立專章,保障同志權益?(2)保護家庭實質公投修正稿(88個字)主文: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與「家」五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修法或另立專章,納入同性戀關係組合,使其取得制度性的保障?
這兩個修正案,完全符合董教授所說:公投一案一事情,和公投議題內容必須明確性之要求,而且正讓該公投主文所產生的文義失誤和漏洞,可以適度填補,又不違反原公投意旨,又不過度限縮立法權的運作!
5.真正實質公投標的所在:臺灣社運團體所倡議的多元成家制度(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制度),正是法務部10月民調的核心議題價值
最佳公投主文標的,爲何不直接採用公投理由書第一段,具體明顯特定在臺灣社運團體所倡議的多元成家制度(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制度),這纔是實質公投標的所在,也纔有訴諸公投價值的社會正當性,舍此實質公投,迂迴轉成程序公投,將來可能徒增三次甚至多次公投的社會成本,這是作爲一個強調社會價值的負責任的政黨所當應反思!
期盼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修正該公投主文標的,以符合公投正當法律程序的比例正義原則!
● 作者廖金河,貴格會中心教會主任牧師,臺大法律系法學組畢業、中華福音神學院道學碩士班畢業,全國工業總會研究室,並現任大法官黃茂榮教授創辦植根法律研究中心法律研究員。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