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外送龍頭合併案 遭公平會否決

公平會昨天決議,禁止Uber Eats併購foodpanda臺灣外送事業,Uber Eats則對此表示失望。記者杜建重/攝影

Uber Eats併購foodpanda臺灣外送事業案,公平會委員會議昨天決議禁止合併。Uber Eats對合並遭禁表達失望,foodpanda德國總公司Delivery Hero則聲明將持續致力於發展及運營臺灣市場。

公平會指出,合併案具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合併後Uber Eats不受束縛,更可能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也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因此依公平法禁止合併。

Uber Eats昨表示,對於公平會的決議,「我們表達失望」。Uber Eats指出,深信這項交易案能夠帶給外送合作伙伴、商家合作伙伴、消費者,以及臺灣經濟最大利益。從宣佈進行此併購計劃迄今,Uber Eats一直與公平會保持良好互動,並且提出多重附帶條件提案,希冀能解決其擔憂。

Uber Eats今年五月十四日宣佈將併購foodpanda臺灣外送事業,但須經公平會審議。Uber Eats十一月八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此案才進入審查程序,公平會曾宣佈延長審議六十天,最遲明年三月廿一日完成審查,但昨天委員會議即做成禁止結合決議。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兩大平臺合併後市佔率達九成以上,委員會議認爲,Uber Eats所受競爭壓力來自於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且其他競爭者對Uber Eats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Uber Eats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的抽成。

此外,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入場,對Uber Eats產生壓力,且Uber Eats相對交易人都屬中小型餐飲業者,難以繞過平臺找到其他的交易管道,難以制衡Uber Eats市場力,結合後更欠缺抗衡力量。

陳志民說,Uber Eats雖主張合併後可提高網路密度,認爲透過實現密度經濟可提高配送效率,可以收更多訂單,一個外送員可同時收很多訂單;合併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消費範圍,並可爲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臺的成本。公平會認爲上述說法難以檢驗真實性,短期也很難實現,其二,不是透過結合才能實施,本身就可實施,不是結合專屬利益;其三則是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兩者不成比例。

陳志民指出,Uber Eats也提出自我矯正承諾,願意行爲面調整,但公平會委員會認爲,提出的承諾都是短期與暫時行爲面措施,且很難回覆或重建事業間結合的競爭損害,也難透過承諾回覆結合前的市場競爭,及修復結合造成的競爭損害,因此認定結合限制競爭效果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承諾的矯正措施回覆,最後決定禁止結合。

公平會之前曾否決數起重大併購案,包括好樂迪公司與錢櫃公司結合案、二度禁止燁聯鋼鐵併購唐榮鋼鐵;三度否決統一公司結合維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