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見戶籍出現「第4個女兒」 軍人夫才知遭離家2年老婆綠了
法官審酌,考量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爲、事發經過及緣由,最終判前妻連帶賠償35萬元爲適,可上訴。圖爲高雄橋頭地院。(圖/ 本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羅姓職業軍人與妻子結婚9年,二人婚後共同生活並育有3名子女,婚後關係並不和睦。2021年2月,妻子攜帶其中一名女兒無故離家,後與羅男以僅有電話聯絡,期間未曾發生夫妻間的性行爲。去年7月,羅男卻意外發現妻子於戶籍資料登記第4名女兒,他才驚覺妻子離家原因竟是因爲外遇!羅男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償80萬元,橋頭地院經審理,最終判賠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羅姓職業軍人於2014年11月與妻子結婚,育有3名子女,妻子後因二人婚後關係不睦,前年2月直接攜帶其中一名女兒離家,直至隔年纔將女兒帶回家中,她自己則仍於外獨自居住。
羅男表示,妻子2022年在外產下1名女嬰,更私自將女嬰登記於其戶籍,他這才驚覺妻子此時已經在外與他人同居生子,自認自身配偶權遭受侵害。羅男亦向法官表示,他知悉妻子情事後,除須獨力撫養妻子所生4名子女,更因遭此事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稱甚至因爲妻子的背叛而痛苦不已。當時事發後,羅男與妻子於2022年11月正式離婚,同時向法官提告,對前妻、連帶林男求償80萬元。
前妻聲稱,婚後同居期間,羅男揹負諸多車貸及信貸,以至經濟入不敷出。她爲挑起家中生計,終日辛苦工作撫養子女,不想羅男之後卻還染上酗酒惡習,經常酒後裝瘋辱罵妻子,甚至變本加厲,當着幾個子女面前毆打妻子。前妻無法繼續隱忍,於是2020年至2021年間申請保護令獲准,並解釋她離家真正原因,是出於羅男的家暴行爲。前妻亦向法官強調,羅男早已得知她與林姓男子同居一事,期間亦未曾阻止,因此認爲羅男應負有過失責任。
橋頭地院經審理,認爲前妻去年7月於產女,確實發生在與羅男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羅男與前妻婚姻不睦,原因複雜,亦得經由日後修補關係而重修舊好,因此不能認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行爲之理由。法官審酌,考量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爲、事發經過及緣由,最終判前妻連帶賠償35萬元爲適,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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