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時間|對話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田軒: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和以往有何不同?會帶來哪些影響?

(原標題:兩會時間|對話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田軒: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和以往有何不同?會帶來哪些影響?)

財聯社3月8日訊(記者郭鬆嶠)3月7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公佈。根據方案,證監會、銀保監會以及央行等金融機構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涉及的內容包括:將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爲國務院直屬機構;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等重磅改革內容。

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和以往有何不同?爲何要對這些機構進行改革?會帶來哪些影響?如何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圍繞這些問題,財聯社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

田軒表示,這次機構改革中,關於金融方面的一系列調整變化,通過加強金融一體化的協調,防止監管部門條塊分割導致的監管真空,杜絕監管套利,從而助力金融穩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金融更高質量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田軒同時指出,本次改革方案,已經在頂層設計上給與了加強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總體規劃,接下來,還應該在具體運營細節上進行優化:進一步釐清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事權邊界;完善金融監管權配置的法治供給,壓實風險處置責任等。

財聯社: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裡,13項有6項和金融有關。你怎麼看本次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本次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和以往有何不同?

田軒:此次關於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涉及內容主要有:將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爲國務院直屬機構;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等重磅改革內容。強化突出了有效防範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這一目標。

這次機構改革中,關於金融方面的一系列調整變化,總的來看,是強化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體現,也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內在要求。通過加強金融一體化的協調,防止監管部門條塊分割導致的監管真空,杜絕監管套利,從而助力金融穩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金融更高質量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財聯社: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你看來,爲何要設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設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會對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田軒:成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強化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體現,也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內在要求。通過加強金融一體化的協調,能夠助力金融穩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金融更高質量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至於對於金融監管業的影響,我的觀點是:隨着現代科技與金融行業的融合度越來越高,金融業態、風險形態、傳導路徑和安全邊界都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隨着風高浪急的國際形勢不確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形勢也呈現出複雜嚴峻、新老問題交織疊加的特徵。對此,需要調整、形成和完善更適應當下發展格局需求的金融監管機制,在提高金融促發展動力的同時,持續強化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取得歷史性的偉大成就。但客觀上看,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體制機制,其實是在“舊常態”下確立的,與現在我們的高質量發展新格局,存在一系列供給與需求錯配的問題。主要表現爲幾點:監管滯後,缺乏前瞻性;面對問題,缺乏有效引導,沒有給市場博弈留下足夠的空間;政策執行彈性大、規則不清。

基於解決這些問題的考量,這次機構改革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成立,能夠從規則、體制以及監管執行等方面,加強金融一體化的協調,防止監管部門條塊分割導致的監管真空,杜絕監管套利。

財聯社:改革方案還指出,要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你如何看待這一舉措,會帶來哪些影響?對於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你有哪些建議?

田軒:經過多年演進,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日益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分工格局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協調機制也經歷了從無到有探索建立的過程。但客觀上看,圍繞金融體系核心任務開展工作,中央和地方現有的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和有效性還有待加強。

因此,本次改革方案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正是堅持問題導向,處理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中的職責邊界,實現促發展與防風險並重,提升中央金融政策在地方落地執行的質效的有力舉措。

本次改革方案,已經在頂層設計上給與了加強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總體規劃,接下來,還應該在具體運營細節上進行優化:進一步釐清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事權邊界;完善金融監管權配置的法治供給,壓實風險處置責任;以新興業務監管作爲抓手,增強中央和地方對金融監管的合力;堅持促發展和防風險並重,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正確把握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關係。

財聯社: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監管,壓實各方責任,防止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目前有哪些金融風險值得警惕,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對防範金融風險有何意義?

田軒:目前,我國值得警惕的金融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房地產企業,要壓實各方責任,做好保交樓、保民生和保穩定,穩妥改善房企資產負債表,特別注重要防範化解優質頭部房企風險。二是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應對不良資產反彈,避免形成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三是地方債務風險,需要跨部門協同監管,優化債務結構,遏制增量,有效化解存量。

金融風險實際上是實體經濟與金融部門發展失衡、金融企業治理不足、金融體制改革不完善等問題的集中反映,最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在於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通過機構改革爲基礎,在保證監管工作的專業性、針對性的同時,能夠更高效地利用優勢資源,防止監管資源的空耗和浪費,使監管流程更加順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以完善法律法規爲重點,明確金融“可爲”的邊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爲,阻斷風險的發生和傳導擴散,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總的來說,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通過爲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金融環境,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能夠讓金融避免在自身體系內空轉、積累風險,迴歸到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