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防高鐵爛帳重演 重大公共建案完工纔給補助

臺灣高鐵。(圖/資料照,下同)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5日三讀修正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政府辦公廳舍列入獎勵範圍規定辦理公共建設前需先邀集專家當地民衆進行可行性評估,也規定政府對重大公共建設案的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在完工後纔會給予或依照營運績效給予,避免重演高鐵爛帳一事

過去促參案自償性較低,主管機關雖可補貼所需的貸款利息,但不適當的補助易破壞融資誘因,引發投機行爲;以高鐵爲例,因本身財務規畫體質不良」,高鐵興建過程、正式營運後都碰上多次財務危機,都依賴政府動用行政力量解危,但用的都是全民血汗錢,引來社會輿論批評。

此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便是要避免重演高鐵問題,未來政府對重大建設的補助,從「開始興建」更改爲「完工營運」後纔會給予,或是依照營運績效給予,並在投資契約中明訂補貼的方式標準。投資契約也明訂需組成協調委員會,未來協調履約爭議失敗時,就可提付委員會仲裁

此外,各級政府擔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的融資保證人時,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提報縣市政府議會、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纔可以替建設案提供融資保證。修整案也規定,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需要先進行可行性的評估,邀集當地居民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公聽會;若有不參考反對聲音或採納民間建議,應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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