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將通過勞基法修正案 勞團: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只能接受砍薪回聘

立法院今天擬將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二、三讀,未來將明定僱主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勞工團體上午在立法院羣賢樓前舉行記者會,要求立法院各黨團、委員能夠取消僱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規定,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記者陳正興/攝影

立法院息下午預計二、三讀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訂經勞僱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工鬥團體今早赴立院前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做法就是勞資可協商延後退休,但實際上,僱主仍握有絕對權力,在與勞工協商續聘或回聘時,對薪資打七折、五折或降低其他勞動條件,否則就強制解僱,呼籲將該修正草案拉回黨團協商,並取消強制勞工退休的65歲年齡上限,或至少明文禁止僱主以較低勞動條件續聘,或對勞工有不利對待。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指出,勞基法第54條修正草案目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修正通過,下午即將在院會二三讀的版本,是將現行僱主在勞工年滿65歲時可以強制勞工退休的條文,增加「得由勞僱雙方協商延後之」的字句。

林莊周批評,這樣的修法,象徵意義遠高於實質意義,對勞工的實質幫助不大,前任勞動部長許銘春先前在修法審查會議中,已經指出這樣的修法跟現行規範、實務無異,只是把規定寫得更清楚,讓勞僱雙方更清楚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也可以在退休後重新回聘。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召集人莊福凱則說,臺灣勞工在資方面前,無論是經濟或議價能力上,都相對弱勢許多,無論有沒有工會可以協商,或者是因爲經濟壓力,退休收入無法維持退休生活所需,或者是僱主希望透過退休回聘來結清退休金年資,甚至藉由退休回聘或續聘協商的機會,壓低勞工原有勞動條件,勞工常常都只能被動或被迫接受僱主開出的條件。

莊福凱說,在實務上遇到公司雖然還有持續聘僱勞工的需要,勞工也有繼續工作的意願和能力,但公司要求勞工到65歲就退休,結清退休金和特休後,再以原本薪資的8成回聘,但很多勞工爲了生活,只能被迫接受。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說,難得的修法機會,卻沒有真正處理到勞基法第54條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強制退休的發動權還是在資方手上,當勞工年滿65歲,即便身心狀態、技術都還能繼續勝任工作,也仍有意願繼續工作,但僱主還是有權利強制要求勞工退休,所謂的勞資協商,很可能就是僱主說了算,但在目前準備通過的版本中,卻沒有看到相應的配套或處置。

臺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的顧問吳崇宇則認爲,應朝向取消僱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而非只是將現況條文化,這無助於弱勢勞工面對僱主手握強制退休權時的繼續就業或協商議價,希望在這次修法中,明文禁止僱主以較低的勞動條件續聘,並且應該明訂禁止僱主因勞工不願接受較低勞動條件而有不利益對待的條文,這樣才能讓勞工有對等的協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