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退輔分類分級有法源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軍退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立「分類分級」輔導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法源依據。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依退除役官兵服役年資、功勳、參加戰役、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年齡等情形,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
現行退輔機制,退輔會服務對象是服役滿10年、取得榮民資格的退除役官兵。
配合推動募兵制,退輔措施方案將採分類分級概念,除持續服務榮民,新增服役4年以上、未達10年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爲服務對象,依服役年資等條件,提供輔導措施,着重就學、就業面向,兼顧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工作,以提升募兵制招募誘因及留營成效。
據退輔會書面資料指出,依國防部提供民國104年1月1日後志願役人員退伍人數,推估實施前5年每年平均約需新臺幣5.4億元,6到10年平均約需11.4億元,10年後每年平均約需12億元。
國防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募兵制招募者皆爲志願役,凡服志願役者皆應爲分類分級適用對象。分類分級相關辦法,應儘速送委員會審查。1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