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太原市公佈十個典型案例

爲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出臺後,針對消費者反映較爲集中的行業領域,重拳出擊、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查辦了一批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案件。12月14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其中十個典型案例。

阻止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消費者投訴太原某攝影公司提供的攝影服務合同不退費,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使用的攝影服務合同中存在下列格式條款,條款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時按照費用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因自身原因放棄拍攝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客戶事先約定的拍攝服務,應返還全額定金。條款二: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該公司使用的攝影服務合同條款一和條款二分別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中條款一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條款二涉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強佔解釋權利

【案情簡介】太原某藥房有限公司在週年慶典活動的宣傳單上明確說明:爲感謝廣大新老顧客的厚愛,提高藥房的知名度,特製作了藥房週年慶典宣傳單,關注藥房微信羣即可獲得山藥粉條一袋(450克),下方印有山藥粉條照片,照片下方標註有“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藥房所有”。

【案例分析】該藥房週年慶典宣傳單中“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藥房所有”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不得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涉嫌排除了消費者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

僅僅退還定金

【案情簡介】山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使用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第四條內容爲“如賣方未能於約定時間交付車輛的,由賣方無息退還定金”。

【案例分析】該條款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免除或者減輕了經營者自身的責任。

限制消費變更

【案情簡介】山西某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銷售合約書格式條款含有下列內容:條款四:“銷售單位將車輛交付給購車人後,一切交通事故責任以及與該車輛相關的義務均由購車人自行承擔,與銷售單位無關。”條款五:“客戶需購特殊車輛,定金應付車款的30%以上,車輛不得更換或退車,定金不予退還”。

【案例分析】條款四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的規定;條款五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合同中不得含有要求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和第八條第四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租金概不退還

【案情簡介】太原市某婚紗店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婚紗租賃合同格式條款中含有“承租後租金概不退還”內容。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謝絕自帶酒水

【案情簡介】山西某娛樂有限公司在其大廳前臺及入口牆上張貼“本店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牌。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的規定。

服裝售後不退

【案情簡介】太原市某服裝店在銷售服裝時,開具的小票上標有“質量問題,請保持商品標籤、吊牌、銷售憑證完整,三天內予以更換不予退貨”內容。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隱藏注意事項

【案情簡介】山西某體育諮詢有限公司在與消費者簽訂的課程銷售協議中含有“甲方必須在此協議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課程。一旦有效期結束,未完成課程將自動作廢,沒有任何退款”的內容,當事人未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退款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經營者採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應當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的規定。

強行扣違約金

【案情簡介】太原某藝術攝影工作室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簽訂攝影服務合同,該合同第十三項內容爲“如有特殊情況需退款,扣除合同金額30%作爲違約金”,但在其他條款中未規定當事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會員卡不能退

【案情簡介】山西××俱樂部有限公司在其入會(辦卡)協議中含有“會員入會及辦卡須知:會員購買卡後因自身原因不可退卡及轉換卡種類型”內容。

【案例分析】該內容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合同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記者 張勇

來源:太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