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怎麼用錢 立院應說明白
高虹安案自一審宣判以來,有人忿忿不平,有人認爲判得太輕,究竟標準答案應該是什麼?立委助理僱用的標準和依據是什麼?筆者曾在中央院級機關擔任過多年主辦會計,想把過去的經驗提供各界參考,希望對未來制度的建立、司法裁判的尺度有所幫助。
我服務過的機關爲便於委員們經費的支用與覈銷,自民國七十餘年起,訂有委員爲民服務費用支用規定,但內容過於寬鬆,覈銷時常有公私界線不明或灰色地帶的經費,令人困擾不已。經過多次的開會溝通,於民國一○八年通過修正爲現行規定,讓委員們可以放心使用經費,也免除小職員不必要困擾。立法院倘能借鏡,儘速修正並明確規範相關內部規定,讓擾人的立委用人問題得以解決,也可讓司法檢調單位免於陷入困境。
此外,筆者於地方服務時,有機關首長因經費流用等問題遭求刑五年,我以證人身分出庭告訴法官,歲出預算計劃明細表有甲式和乙式,地方用甲式,中央用乙式,乙式的分支計劃寫在一起,就不會有流用問題。後來首長獲判無罪,判決書上清楚記載這些話。對於高案,倘立院內部人員能向外界說明清楚相關支用規定,以及對當事者有利之依據或事例,也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