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公費助理案判有罪第一人 高虹安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理由曝
▲一審因貪污罪遭判刑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高等法院二審決定爲她聲請釋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爲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身分的違憲之虞,因此2日下午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送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
高虹安2020年獲民衆黨推薦後當選不分區立委,2022年更獲民衆黨提名參選新竹市長,最後以最高票當選。但她上任後沒多久,就爆發立委任內的詐領助理費案件,遭檢調單位查辦。
檢方在2023年8月間,以高虹安涉嫌從從2020年2月27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爲止,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62萬多元,扣除實際用於公務或私聘助理、獎金等支出,總計詐得46萬多元,因此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將高虹安等5人起訴。一審認定高虹安有罪,詐得11萬餘元,因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
高院去年11月初首度開庭審理本案,當時高虹安仍堅稱無罪,並陳述「我沒有貪污的動機及行爲,我一心只想當好立委,沒有心思去考慮這些事情。倘若我真的要貪污,何必找這麼多助理來協助記帳,豈不是讓犯罪更容易泄漏。」至於承審法官郭豫珍也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當庭要求檢辯雙方具狀,針對二者間的關係做出釐清,以供法院日後裁判之用。
而全案經過合議庭近2個月的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爲本案關鍵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各級民意代表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遭法院判決的案件共有200餘筆;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公費助理問題而遭判有罪,高虹安是第一人。此外,《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仍有疑義,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法官可否就依此審判,均有疑義。
此外,合議庭也函文立法院查詢,但立法院擁有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但仍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該如何解釋,合議庭不能越俎代庖。何況本案攸關上百名現任、卸任立委、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合議庭認爲「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因之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並已撰寫2萬字釋憲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本案合議庭成員爲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