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店合夥經營應如何避坑?豐臺法院發佈防風險指南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合夥模式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因其啓動方便、可優勢互補等特點被廣泛應用。但除了上述優勢外,這種模式也存在着相關風險,比如約定不明、財產狀況不清等。
隨處可見的美髮店通常也採取合夥的方式進行經營,“Tony老師”(理髮師)合夥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避坑?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獲悉了多起案例,對相關法律條例進行解析。
合夥協議內容不完善有法律風險
在一起案例中,劉某與田某合夥成立了一家美髮店,後因發生合夥合同糾紛,劉某請求田某按照合夥份額向其支付虧損金額六萬餘元。田某辯稱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是合夥合同關係,雙方投資的是公司,屬於股東入股,原、被告雙方同是公司股東,原告並非適格主體,無權提起訴訟。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提交的《合夥人聲明》確認劉某爲合夥組織的合夥事務執行人,但田某並未簽字,田某對此不予認可,也不認可雙方爲合夥關係。因此,在合夥未經清算的情況下,劉某要求田某支付虧損金額,依據不足。
該案爭議點在於,由於合夥合同的形式不規範,導致當事人對於合作性質是合夥還是股東入股發生爭議。
法官提示,很多合夥經營者認爲合夥應該和氣生財,不願意對合夥協議的細節斤斤計較,對於合夥事務的約定經常草草了事。但是,如果合夥協議不符合法律規範,就會存在風險甚至導致合夥協議無效。一旦發生爭議,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便會出現爭議,這個時候就突出了合夥協議的重要性。
合夥合同在《合夥企業法》中也稱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之間就合夥企業的設立及經營管理事項而達成的合意。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的必備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合夥協議需要具備的相關內容,通常包括合夥期限的約定、合夥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合夥的參與形式、合夥協議的表決權、合夥的終止和合夥終止時的財產處理、權利義務的約定、違約責任等。
因此,合夥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合同,明確相關條款。合夥合同除了要明確合夥人的出資份額,還應當對管理、財務、分配、退夥、解散等事宜進行約定。
合夥應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制度
劉某與齊某合夥成立了一家美髮店,後期由於經營不善發生虧損,齊某退夥。劉某要求齊某按照合夥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虧損金額。但齊某不認可劉某提交的利潤表,認爲該利潤表是劉某自制的虛假報表,請求法院調取該店鋪真實的開支和賬目。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爲,據劉某提交的利潤表及支出憑證,難以覈實店鋪收入情況。據現有證據,法院無法認定該利潤表能夠完整全面地反映該店鋪實際收益及虧損情況。在齊某已退夥的情況下,全體合夥人應當就齊某的合夥份額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處理和清算,並將損失的分擔、分紅和合夥份額的處理問題一併處理。因此,法院最終未支持劉某的訴求。
法官提示,“親兄弟,明算賬。”賬目清晰是雙方長期合作的基礎。在最初比較信任的階段,合夥雙方會疏於對財務管理的關注,導致後期合夥財產變動、合夥經營所得、費用開支等難以查清。利潤分配以及虧損分擔的多寡總是存在爭議,需要根據財務賬冊進行分紅或虧損分擔。
合夥人應當根據財務報表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財務報表必須規範,明確定期披露收益支出情況的規範標準,財務報表的格式也要規範。在合夥中,當事人記賬隨意、憑據不規範的情況比比皆是,也無法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規範的財務報表,一旦發生糾紛,對於真實的財務狀況無法查明。
因此,在合夥的過程中應及時對賬,認真保管財務賬目及憑證,保證發生爭議時能夠舉證證明合夥的財產狀況,做到有跡可循。
理髮師“競業禁止”不應延伸擴展至其他區域
劉某與彭某合夥成立了一家美髮店,後被告彭某在其他地區籌備新建同類型美髮店。原告認爲被告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搶走了客源,導致店鋪營業情況下滑,出現虧損,認爲被告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對原告構成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
豐臺法院審理後認爲,劉某對於彭某新建同類型美髮店搶走客源的主張,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即便存在劉某所述同業競爭行爲及相關事宜,亦應以涉案店鋪附近地區範圍進行認定和確認,而不應延伸擴展至其他相關區域。對劉某所述彭某存在的違約行爲,法院難以認定,因此最終未予支持劉某主張彭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求。
法官提示,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讓,是對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爲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上述案件中彭某以理髮爲生,若是要求其不得從事理髮工作,屬於剝奪其工作權利,將會導致其無法生活。且作爲理髮師,退出合夥關係加入其它美髮店,將不可避免會帶走相關客戶。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因此如果在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系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關於理髮師的競業禁止,需要考慮到地區範圍問題。
新京報記者 慕宏舉 通訊員 楊士霞
編輯 彭衝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