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幼犬未絕育遭罰 《動保法》是保護動物或懲罰飼主
▲《動物保護法》是爲了尊重生命與保護動物,如果絕育手術會帶來動物的生命或健康疑慮,就不應該急着實施。(圖/記者李毓康攝)
今天我們要來說一個好心收養流浪狗,卻被裁罰31萬8000元的故事。
方先生在去年6月19號的時候收編了一隻流浪母狗(妞妞),但帶回家後,才發現妞妞其實已經懷孕。8月4號,妞妞生下7只小狗,其中兩隻剛出生的小狗由另外兩位好心人士分別收養,妞妞及剩下的5只小狗由方先生一家繼續照顧。
10月25日,小狗剛出生不到三個月,基隆市動物防疫所的人員到方先生家查訪,查訪隔天就發函給他說,如果不在11月9日以前完成寵物登記、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完成絕育,就要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規定,總計裁罰49萬8千元。
方先生看到函文嚇了一大跳,趕緊請女兒聯絡行政院農委會了解狀況,接洽的承辦人員表示這個函文有問題,會協助方先生聯繫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隔日,防疫所人員跟方先生表示,不用理會這個函文。11月6日,防疫所人員再次到方先生家中,幫6只狗注射晶片、辦理寵物登記並施打狂犬病疫苗。
方先生從新聞報導得知,其他縣市動保處實施的免費寵物絕育服務曾經發生狀況,愛犬心切的他,拒絕防疫所提供的免費絕育服務,並在12月6日將妞妞帶至臺大良一動物醫院實施絕育手術。獸醫師告知,5只幼犬太小,不適合進行絕育手術,否則手術風險高,亦可能造成小狗發育不全等健康問題,因此方先生不願強行將小狗絕育,等日後小狗性成熟後再進行。但方先生深怕受到裁罰,因此偕同獸醫師致電防疫所人員說明未將小狗絕育的原因。
沒想到在今年3月,方先生收到基隆市政府的函文,以其未登記、未絕育爲由,裁處31萬8千元的高額罰鍰。方先生不服氣,向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表示,當初登門執行寵物登記,是發現方先生違法在先,才當場植晶片、辦登記;而開罰時,小狗已經性成熟得以絕育,市府曾提供動物防疫所免費絕育方案卻遭拒,因此開罰合情合理。
這樣的說法,讓方先生不能接受。首先,根據農委會的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飼主辦理登記的法定期限是「寵物出生後4個月內」,防疫所人員登門拜訪時,小狗還未滿4個月,怎麼能說是違法在先?
第二,方先生帶妞妞去絕育時曾詢問獸醫師,得知幼犬並不能在出生後立刻絕育,日後會有發育不全與感染等問題,獸醫師不願對未滿8個月至1歲的小狗實施絕育手術;而市府開罰的時候,小狗也纔將近7個月大。
最後,方先生拒絕市府的免費絕育方案,是基於媒體、網路上對於防疫所絕育的負面新聞,如果他也願意自費帶小狗進行絕育手術,爲何能當作開罰的理由?
你說我怎麼知道得這麼清楚?因爲這是本所承接的案件。《動物保護法》要求特定寵物的飼主應該爲寵物絕育,立意良善,但《動物保護法》並沒有規定絕育該在何時完成。
《動物保護法》是爲了尊重生命與保護動物,如果絕育手術會帶來動物的生命或健康疑慮,就不應該急着實施。市府的角度是希望繁殖的風險越低越好,但飼主的角度是希望絕育的風險越低越好,兩者都是出於愛護動物的立場,如果就差那麼1、2個月(或是更多),爲什麼需要急着開罰高達30萬元的罰鍰,懲罰善意收留流浪動物的飼主呢?而事實上,方先生在小狗絕育前爲了避免繁殖的狀況發生,也是採取分籠飼養的管理方式。
讓人更難過的是,媒體在這個事件中報錯了三件事情:
1.違反天性所以不結紮:自始至終,方先生都是因獸醫師及網路資訊表示稚齡小狗不適合結紮,才推遲絕育手術之時間,他從來都沒有表示過「結紮違反天性」。如果真的這麼認爲,何必在去年12月帶着妞妞去絕育?
2.放任母狗生下7只幼犬:妞妞是一隻流浪狗,方先生在6月19日收養牠後,才知道牠懷孕了,8月4日生下了7只小狗。難不成要扼殺幼犬於腹中,纔不叫放任嗎?
3.僅安排一隻幼犬結紮:獸醫師已表示1歲前後絕育較佳,誰會在小狗4、5個月的時候,就跟獸醫師預約6個月以後的手術時間呢?絕育不是在辦喜宴,你不需要在一年以前或半年以前就去預約場地。別忘了,方先生帶妞妞去絕育時,剩下的5只小狗根本還不到絕育的適齡時間。
爲什麼要污衊善意照顧流浪動物的飼主,媒體在報導前進行查證很難嗎?當事人與律師在案件中的努力,都比不過案件外媒體的風向與批評,如果社會已經將方先生貼上「不良飼主」的標籤,即便最後勝訴了,又如何呢?(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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